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利用市人防指揮設施規劃建設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的職責。
(三)加強推進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的職責,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的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我市民防(人防)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落實,檢查、監督城市重要經濟目標落實防空襲要求,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鬥爭的各項準備工作和開展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訓練和綜合演練,組織防空防災演習。
(三)組織制定防空襲指揮設施、通信、警報網點和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委、市政府防空襲指揮工程和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的規劃建設。
(四)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組織實施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設的行政審批職責,檢查指導區、縣級市人防工程建設的審批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防空襲要求的監督檢查,指導人防工程的平時開發利用,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六)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普及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指導民防(人防)系統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管理與誠信建設活動。
(七)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負責國家強制性防空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防空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的生產、安裝、使用。
(八)負責民防(人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對民防(人防)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九)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推進防空防災平戰結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防辦公室(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與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事務工作,負責會務、文秘、信息、督辦、保密、檔案、統計、審計、信訪、維穩、保衛等工作;擬訂民防(人防)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總結;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計畫生育等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民防(人防)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指揮通信處。
擬訂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和防護措施的落實,組織人防指揮體系和指揮設施建設,負責市公共應急指揮備份中心、人口疏散基地、民防(人防)信息保障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協調人防隊伍建設和訓練,組織防空防災演練;戰時承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的組織計畫和指揮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民防(人防)指揮信息保障與指揮管理機構的業務建設和管理。
(三)工程建設處。
組織擬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組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的監督檢查;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國家強制性防空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人防專用設備的生產、安裝和使用;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設的行政審批職責,檢查指導區、縣級市人防工程建設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防工程標準化工作以及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負責戰時人防工事設施的配置並協調消除空襲後果和次生災害。
(四)平戰結合管理處(與法規宣傳處合署)。
負責協調民防(人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民防(人防)系統的法規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民防(人防)行政執法監督、組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擬訂全市人防設施的平戰結合使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的技術規範、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本市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承擔市級人防工程平戰結合行政許可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牽頭組織開展民防(人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大、中、國小“三防”知識的普及教育及技能訓練工作,指導和督促宣傳教育基地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人防)工作信息收集、上報、發布。
(五)計畫財務處。
負責民防(人防)資金的籌措、計畫和管理,編制我市民防(人防)經費預決算,牽頭辦理人防工程建設立項工作;負責政府採購、契約管理事項,對人防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和區、縣級市人防專項資金的使用;審核人防工程建設預決算並實施監督檢查。
四、人員編制
市民防辦公室(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機關行政編制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