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2008年7月25日,廣州市文藝批評家協會在廣州三寓賓館舉行成立大會。會議選舉了廣州市作家協會副主席、廣州市文藝創作研究所研究員、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博士後梁鳳蓮同志為主席;廣州市電視藝術家協會主席、廣州市電視台副台長費勇同志,廣州市作家協會副主席羅銘恩同志、廣州地區各大媒體文藝部負責人劉亦凡、何龍、陳志紅以及廣州市文化局藝術處副處長易紅霞等6人為副主席。理事會聘請黃偉宗為名譽主席。
現任主席團成員名單
主 席 :梁鳳蓮
名譽主席:黃偉宗
副主席:劉亦凡 何 龍 陳志紅 易紅霞 羅銘恩 費 勇
秘書長:羅銘恩(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文藝批評家協會(簡稱廣東省批協),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ITICS ASSOCIATION (縮寫GDCA),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文藝批評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批評家的橋樑和紐帶, 是文藝批評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文藝批評家,為促進我省文藝批評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依照本章程,按自身特點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廣東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7樓。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職責: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本會在廣東省委宣傳部和廣東省文聯的領導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我省文藝批評界的情況。
(三)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省文藝批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四)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文藝批評活動。提倡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的文藝批評觀;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鼓勵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的多樣化;努力繁榮我省文藝批評創作,努力提高文藝批評作品的思想性與藝術性。
(五)舉辦文藝作品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文藝創作的發展與繁榮。
(六)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文藝評論以及文藝理論工作的創新與提高。
(七)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省各藝術門類的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我省文藝的優良傳統。
(八)開展社會文藝批評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文藝批評的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各種文藝活動,為提高國民文藝素質與鑑賞水平而努力做出貢獻。
(九)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在我省各類文藝活動中有顯著成就和突出貢獻的文藝批評家,予以大力宣傳和表彰。
(十)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批評家組織和文藝批評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一)積極促進國際文藝理論交流,增進與各國文藝批評組織和文藝批評家的友好往來。在吸收和借鑑國外新的學術成果的同時,向國外推薦優秀的廣東文藝批評家和文藝理論主張,為世界文化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十二)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文藝批評事業,興辦有利於我省文藝批評事業發展的服務機構,探索與發揮行業協會功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包括省內各地級市文藝批評家協會,以及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文藝批評專業團體、協會、學會、研究會及相應的組織和社團。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戶籍在廣東省內的中國公民, 在文藝批評創作、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文藝批評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省各文藝家協會、地市文聯或文藝批評家組織,省直屬文化管理部門、文藝單位、研究機構及高等院校的推薦;
(三)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或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由本會發給“廣東省文藝批評家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使用文藝批評家稱謂和相關待遇的權利,以及要求維護正當權益的請求;
(五)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65歲以上可免交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單位受本會委託設聯絡員,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凡累計3年不交會費的會員,本會作自動退會處理。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 本會對會員以及港、澳、台和華僑文藝批評家們可聘任名譽職務和授與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廣東省文藝批評家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報廣東省文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設立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不定期舉行,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代表或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如有工作變動,由團體會員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廣東文藝批評界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團行使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制訂、審議、監督本會的年度工作;
(四)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五)審批新會員,確定理事的增補;
(六)批准和授予榮譽職務、名譽稱號;
(七)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駐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廣東省文聯選派。駐會正副秘書長由廣東省文聯黨組提名推舉,本會主席團任命。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在廣東省文聯和本會主席團的領導下,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團體會員及學術團體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內設若干工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經政府核准開展藝術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和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開展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保障日常辦公開支。接受廣東省文聯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完整,合法。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時必須接受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擁有團體資產,對合法收益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廣東省文聯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4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