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建築行業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確保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來源,解決建築行業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以下簡稱勞保金),是指工程造價費用中,用於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的費用。
勞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調劑金。基本金是按勞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項;調劑金是調劑施工企業勞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項。
第三條 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保辦)負責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勞保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勞保辦做好本轄區內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勞保金按施工契約價乘以工程造價勞保金計費係數計算,在施工契約價中單列。屬招標項目的施工契約價按中標價計算。工程結束後,勞保金按工程結算終審價乘以勞保金計費係數計算,收付雙方應當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勞保金。
勞保金計費係數按省工程計價依據和省、市工程計價有關檔案規定確定。現行安裝工程的係數為1.77%,其他工程的係數為3.04%。
第六條 勞保金按9:1的比例分為基本金和調劑金。
基本金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企業。
調劑金由建設單位繳交給市勞保辦後,市勞保辦按7:3的比例分別以對應項目調劑和年度調劑方式撥付給施工企業,調劑後有剩餘的,轉為風險積累金。
第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銀行設立固定的勞保金銀行賬戶,專門用於勞保金的收付。勞保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章 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契約中約定基本金的預支數、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施工企業支付基本金,並將基本金存入施工企業勞保金銀行賬戶。
契約工期在2年之內或契約價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契約工期超過2年且契約價在1億元以上的,首次預付基本金的70%,剩餘基本金在其後1年內付清。
第十條 施工企業依法分包施工的,應當在分包施工契約中約定轉移支付相應勞保金的數額、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按分包施工契約約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業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章 調劑金的繳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勞保金的10%向市勞保辦預繳調劑金。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預繳調劑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標通知書(依法或經批准免招標項目除外);
(二)施工契約;
(三)向施工企業支付基本金的銀行支付憑證及施工企業開具的收款發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繳足預繳調劑金時,市勞保辦應向其開具調劑金預繳證明。
第十四條 調劑金納入“收支兩條 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四章 調劑金的撥付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按建設項目為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繳交工傷保險和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後1年內,可攜帶相關憑證和勞保金銀行賬戶資料向市勞保辦申請對應項目調劑。
第十六條 市勞保辦應在收訖申請對應項目調劑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將對應項目調劑資料報送給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將對應項目的調劑金核撥至施工企業的勞保金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在當年6月30日之前2年內,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繳納調劑金的工程項目且調劑期有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或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可按規定申請年度調劑。
調劑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調劑當年6月30日。
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是指施工企業承建本市工程項目的勞保金收入,按規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後,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不足部分。
勞動保險費支出,是指施工企業按政策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勞動保險費支出。
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包括在本企業離退休的職工),並在本市建立了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申請年度調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調劑期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審計報告;
(三)營業執照;
(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五)社會保險登記證;
(六)勞保金銀行賬戶資料。
前款規定的調劑期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施工企業委託合法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第十九條 年度調劑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勞保辦在網上發布開展年度調劑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區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施工企業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度調劑,其他施工企業向市勞保辦申請年度調劑;
(三)9月10日前,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收齊的材料進行審核後報市勞保辦;
(四)市勞保辦審核申請年度調劑的材料後,對符合年度調劑資格的企業進行公示,制定年度調劑方案,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於11月2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
(五)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年度調劑方案後,將調劑款項核撥至施工企業的勞保金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市勞保辦應當對施工企業提供審計報告的真實性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數量為申請年度調劑企業總數的10%。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調劑的施工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該企業的當期調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年度調劑方案的調劑金分配數,按當年可供分配的調劑金數確定,不超出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超過規定時間不申請調劑的,作自動放棄調劑處理。
第五章 風險積累金
第二十四條 風險積累金用於彌補調劑時調劑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業繳付社會保險或勞動保險等問題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風險積累金的使用由市勞保辦提出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後撥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結餘的調劑金,一併轉為風險積累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勞保辦負責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有關勞保金收支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將有關問題列入該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被檢查企業應當如實陳述情況、全面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勞保辦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勞保辦應當按信訪條 例規定為舉報人提供舉報、投訴的便利條 件,依法依規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拖欠勞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市勞保辦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市勞保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實行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金管理請示的通知》(穗府辦〔1995〕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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