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穗府[1999]51號
發布日期:1999-7-6
執行日期:1999-7-6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關於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建立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緩解就業壓力,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職業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
二、目標任務
本市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總目標:對本市八個區(縣級市除外)城鄉新生的勞動力,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追加1至3年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就業能力,為其實現就業準備條件。同時,通過職業培訓延遲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的壓力。
本市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主要任務:將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指國中、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有就業願望的本市青年勞動力;國中、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準備向非農產業就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本市農村青年勞動力。上述人員統稱為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組織起來,要求他們在就業前,參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上崗作好準備,並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社會幫助下實現就業。
三、實施步驟
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是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的一項基礎工作,是涉及培訓和就業管理、服務的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在1998年試點的基礎上,本市擬分兩個階段施行。
第一階段,從1999年開始,本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在技術工種中就業,必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階段,從2000年開始,全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培訓,不論是技術工種,還是非技術工種,都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
四、組織實施
(一)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採取各種方式,大力宣傳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參加的方法,使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特別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
(二)做好調查摸底和預測工作。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和掌握本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的情況,重點是本市城鎮應屆國中、高中畢業後,未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的人員情況。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建立用工預測工作,在對職業需求預測的基礎上,指導培訓單位開設適當的專業工種培訓班。
(三)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半年左右。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由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後另行規定。
(四)培訓資質。凡有條件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發給勞動預備制度職業培訓辦學許可資格。培訓單位要做好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和教學管理制度,特別要結合學員特點,建立相應的組織管理和培訓保障制度,保證培訓質量。
(五)培訓內容和形式。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和創業能力培訓,同時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培訓可採用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形式。
(六)考核鑑定與就業。參加培訓人員培訓期滿後,由培訓機構組織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同時由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有關職業考核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統一考核鑑定,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登記,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並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保障措施 確保勞動預備制度的順利實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並將此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勞動部門在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勞動預備制度工作的開展。
(二)多渠道籌措勞動預備制度業務經費
一是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視其經費預算情況和財力可能作適當補助。二是從市再就業資金中劃撥一部分,用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三是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學費標準,由勞動部門提出,報物價部門審批。四是徵得用人單位同意,向用人單位收取一定的用人培訓費。
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凡事業性質培訓機構的培訓費收入,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接受財政監督。職業培訓機構要合理使用資金,嚴禁亂支濫用。
(三)政策扶持
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原則上免試入學,實行推介和本人自願選擇培訓單位相結合的辦法到培訓單位報名入學。確屬生活困難者以及殘疾人士參加培訓,可申報緩交或減免學費。獲得優異成績者,培訓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經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並可報考高等職業技術院校。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經過職業培訓,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已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各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就業,為他們辦理就業有關手續。並為他們辦理檔案存放、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
六、監督檢查
(一)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相關勞動行政部門應要求其參加相關的職業培訓,待其取得相應證書後,方能辦理就業或開業手續。
(二)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經常性地對參與勞動預備制度的培訓單位進行全面督導,凡未規範辦學的培訓單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訓資格。
(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過去已招收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用人單位,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對其培訓,並接受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考核鑑定,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七、各縣級市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可參照本方案具體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