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和《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符合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齡範圍、並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以下簡稱“住院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住院保險。參保人員須同時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依照《廣州市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核定辦法》(穗勞社綜〔2001〕25號)辦理住院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到戶口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辦法辦理住院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參保人員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按4%的標準繳納住院保險費,並按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其住院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由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繳交;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其住院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由個人繳交。
第五條 住院保險費繳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參保人員享受住院保險待遇的起止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第7個月起開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下列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1、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含3個月,下同)參保的人員。
2、原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後3個月內轉為參加住院保險的人員。
3、符合享受待遇條件期間停止繳費的,在3個月以內補繳、並繼續參保繳費的人員。
(三)靈活就業人員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個體經濟組織業主承擔;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自行負擔。
第七條 參保人員享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門診慢性病醫療保險待遇,並按規定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參加住院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退休後,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住院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和就醫管理,統一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住院保險費按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規定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並及時繳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參保人員欠費補繳辦法,統一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住院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條 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住院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並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住院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用人單位也可為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選擇整體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統帳結合模式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其從業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暫未納入市級統籌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和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辦法,經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5年10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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