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應當遵守本辦法。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縣級市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已廢止)
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屆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投資建設,用於出租、銷售的居住房屋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包括專業驗收、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
專業驗收是指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落實工程報建審批事項情況所作的檢驗和認可。
竣工驗收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下稱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設計檔案和契約的約定事項建成後,依照強制性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對房屋建築以及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質量的認定。
綜合驗收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情況所作的認定。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負責用地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和列為國家、省、市級住宅示範工程等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用地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專業驗收。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專業驗收的條件、資料要求和辦事程式應當公開。
第七條 規劃、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齊開發企業報送的專業驗收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業驗收工作,對驗收合格的事項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應當在收齊開發企業報送的專業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並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八條 開發企業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始竣工驗收的日期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條 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在收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責令其整改,並由開發企業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一)已通過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單項工程符合有關專業驗收的要求;
(三)持有供電、供水、管道供氣部門的準許使用檔案資料;按規範設定了門牌、配備了郵政信箱等,已具備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
(四)已通知有關單位接收或購置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公共項目;
(五)商品住宅及配套設施範圍內沒有違章建築、臨時建(構)築物、施工機具、建築余泥,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環境整潔;
(六)商品住宅建設期間臨時設定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經拆除或按規範埋入地下。
第十二條 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有關部門應當依時參加。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同意交付使用;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單棟(包括聯體)房屋建築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必須整體進行。
住宅小區等群體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可以分期進行。
第十五條 綜合驗收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予以處罰:
(一)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未經綜合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驗收資料齊全,建設、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專業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或綜合驗收手續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綜合驗收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市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98年市政府第16號令《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