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廣州市白雲區公安局的地址為白雲大道331號。
簡介
廣州市白雲區公安局為行政執法主體一、法定行政機關法律依據:(一)治安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六條“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2.《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十條“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應當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3.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八條“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決定實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副本應當交給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並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4.《強制戒毒辦法》第五條“對需要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實施強制戒毒,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強制戒毒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5.國務院《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運輸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於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6.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一款“治安拘留所由縣(自治縣、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設定,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負責管理。”7.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請報告;(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複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櫃、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定位置分布圖;(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准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8.公安部《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須先向該管市(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辦理以下手續:一、詳細填寫特種營業登記表兩份,附申請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張,並覓具可靠非同業鋪保兩家。二、造具該業股東、職工名冊,建築設備及四鄰平面略圖(露天刻字攤免繳平面略圖)。三、將填妥之申請登記表,連同像片、略圖、名冊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須另向該管工商機關申請,領得營業執照後始準營業。”9.《廣東省印章刻制管理規定》第四條“凡申請經營印章刻制業的,單位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個人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申請承制原子印章的則須經國家輕工業部工藝美術總公司批准),報當地縣(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營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承制原子印章的報當地市(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領取《印章刻制業許可證》,賃該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準營業。跨縣經營印章刻制業的,須持派出單位或個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經營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九條“凡需刻制印章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持上一級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所在縣公安機關申領《刻章許可證》,憑《刻章許可證》到印章刻制店戶刻制。縣以上黨政機關刻制公章和業務專用章,應持《刻章許可證》到指定的店戶刻制;跨縣刻制的,應到刻制地的縣公安機關換髮《刻章許可證》再到指定的店戶刻制。”10.《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11.《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第六條“旅館開業前,業主必須報請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鑑定。對具備第五條規定安全條件的,發給《旅館業安全設施鑑定書》(式樣附後)。未經公安機關安全鑑定或經鑑定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不準開業。”第七條第一款“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旅館業的,業主必須持營業執照或核准登記證明到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附交標明房號、床號的客房建築平面圖,填寫《旅館業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領取《旅館業治安管理手冊》。”12.《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公安機關應當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13.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第十條“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14.《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經營舊貨的個體工商業戶直接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後,持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15.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保全服務公司由接受申請的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報省公安機關批准;內部保全組織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公安機關批准設立的保全服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營業。”16.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第十五條“設立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17.《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第三條“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18.《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第四條“本市公安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縣級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19.《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二)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並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並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發放《犬類免疫證》;(三)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二、戶政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2.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八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3.《廣州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定》第四條“市公安局是IC卡暫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IC卡暫住證的製作、發放和管理。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的發放以及IC卡暫住證的具體管理工作。服務中心和居(村)民委員會流動人員管理站接受公安機關委託,協助做好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的發放和IC卡暫住證的登記、信息採集、發證以及日常管理工作。”4.《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出租人向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證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核發《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對不符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房屋停止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第六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三、交通管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七條“對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以及腳踏車運輸氣態、液態劇毒化學品超過五噸的,由簽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將證件編號、發證機關、劇毒化學品品名、數量等有關信息,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並錄入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管理資料庫。具體通報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第八條“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領時,託運人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和駕駛人、押運人員的查驗、審核:(一)《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者《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運輸進口或者出口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登記證。(二)承運單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經營(運輸)許可證(複印件)、機動車行駛證、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證。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設定安裝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標識和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繫電話。(三)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押運人員的身份證件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上崗資格證。(四)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附運輸企業對每輛運輸車輛製作的運輸路線圖和運行時間表,每輛車擬運輸的載質量。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託運輸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具體委託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第十條第二款“行駛路線跨越本縣(市、區、旗)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行駛路線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逐級上報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核准後的路線指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路線的指定,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得途徑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七條第二款“回執第一聯由購買單位帶回,並在保管人員簽注接收情況後的七日內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回執第二聯由銷售單位在銷售後的七日內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核查存檔。第十八條第三款“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籤注接收情況,並在收到貨物後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回執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或者銷售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存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