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保護中小學生暫行規定

《廣州市保護中小學生暫行規定》是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廣州市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為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使中小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任何單位和公民都負有保護中小學生的責任。中小學生負有自我保護和自我教育的責任。對中小學生的保護,應根據中小學生的特點,堅持正面教育和引導為主的原則,尊重和維護學生的人格,注意預防和治理中小學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需要特殊保護的聾、啞、殘、弱智學生實行特殊保護。學校要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創造良好的學習和課餘活動的環境,要保證學生的體育、文娛、課外活動和休息時間,注意減輕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嚴格控制作業量,要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學校不得擅自出租校舍和將學生的活動設施、場地移作他用。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7]67號

【發布日期】1987-10-30

【生效日期】1987-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保護中小學生暫行規定

(穗府(1987)67號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使中小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負有保護中小學生的責任。中小學生負有自我保護和自我教育的責任。

第三條 對中小學生的保護,應根據中小學生的特點,堅持正面教育和引導為主的原則,尊重和維護學生的人格,注意預防和治理中小學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需要特殊保護的聾、啞、殘、弱智學生實行特殊保護。

第二章 學校的保護義務

第四條 學校要保障適齡的兒童、青少年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和其他教育。應該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認真進行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五條 學校要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創造良好的學習和課餘活動的環境,要保證學生的體育、文娛、課外活動和休息時間,注意減輕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嚴格控制作業量,要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學校不得擅自出租校舍和將學生的活動設施、場地移作他用。

第六條 對進入青春期的學生應適時進行生理衛生教育,發現學生早戀要及時會同家長進行教育、勸阻。

第七條 學校和教師對後進學生要熱情關心、耐心教育,不得歧視或放任自流,不得擅自停止學生上課或輕易把學生開除出校。

第八條 學校領導和教職員工應該為人師表,做到管理育人,教書育人,服務育人,以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風和行為影響、教育學生。不得對學生諷刺、挖苦、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九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教師家方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密切與家長的聯繫,發現學生曠課、逃學和其他不良行為應及時會同家長進行教育幫助。學校要加強與街道、派出所、附近駐軍的聯繫,組成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教育保護網路。

第三章 家庭的保護義務

第十條 父母或監護人要保證在學的子女必要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和學習條件。對子女不得毆打和辱罵,禁止驅趕離家。

第十一條 父母或監護人要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得讓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中途退學或就業。

第十二條 父母或監護人套用良好的思想、行為和正確的方法,影響、教育和管理在學子女。不得讓在學子女飲酒、抽菸、賭博或參加小團伙活動;不得讓在學子女觀看、閱讀不適合中小學生的視、聽、讀物和進入不適合中小學生的活動場所。不要無故讓在學子女深夜單獨外出。

第十三條 教育在學子女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發現在學子女逃學、晝夜不歸應及時尋找。發現在學子女被誘騙、脅迫、教唆法犯罪的,應及時教育制止,並同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要教育在學子女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不應溺愛、嬌縱、放任。

第十五條 家長應該主動與學校聯繫,了解、關心在學子女在校表現。要信任、尊重教師,歡迎老師家訪,如實反映子女情況。不得教唆、包庇在學子女的違紀犯法行為。

第四章 國家機關和社會的保護義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中小學生的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全面規劃、建設中小學生活動場所和設施。對保護中小學生成績顯著的組織或公民,定期表彰和獎勵。市教育委員會要會同市教育局研究、督促、協調中小學生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政法部門對為維護中小學生合法權益所提出的控告、申訴和檢舉應及時處理。對摧殘中小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懲處。對失足違法犯罪的中小學生及時組織幫教。公安派出所要維護所轄地區內中國小校正常秩序和保護中小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八條 文化、影視、出版部門要努力提供健康、有益的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精神產品。 凡內容、情節不適宜中小學生觀看、閱讀及危害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不得向中小學生提供。

第十九條 現有的青年宮、少年宮和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移作他用;凡被其他單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圖書館、文化館、公園、娛樂、體育等場所要為學生的學習和活動提供方便。定期開放中小學生專場,並給予優惠。凡不適宜中小學生進入的活動場所,不得對中小學生開放。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就業和當幫工。不得讓中小學生從事有害、有毒和危險或過重的勞動。禁止敲詐、勒索、搶劫中小學生的財物或以任何藉口挾持、毆打中小學生。

第二十一條 公民有義務教育勸阻、制止青少年的不良行為。禁止各種住所容留沒有證明的中小學生夜宿。凡發現中小學生逃夜的,必須及時向公安部門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為中小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應把保護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列為經常性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居委會、村委會要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做好中小學生的保護工作;協同公安部門、學校和家庭對有違法行為的中小學生進行幫助教育。

第五章 學生自我保護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生要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自尊、自愛、自強、自律,努力使自己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身體健康的青少年。

(一)中小學生應當集中精力勤奮學習,扎紮實實打好基礎。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學、法律知識和勞動技能,逐步提高辨別是非和抵制不良影響的能力。

(二)中小學生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敬愛父母,尊重教師,敬老愛幼,樂於助人,愛護公物,艱苦樸素,熱愛勞動,誠實謙虛,接受別人的幫助教育,勇於克服缺點,改正錯誤。

(三)中小學生應當遵紀守法、遵守學生守則。不吸菸、不飲酒、不打架鬥毆、不罵人、不賭博、不上營業舞廳、不早戀、不逃學、不逃夜、不結小團伙、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看黃色淫穢的書籍及其他不健康讀物,不做危害自身、他人和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事。同學之間應當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共同進步。

(四)中小學生應當努力鍛鍊身體,講究衛生,增強體質;儀表要樸素大方,衣著要整齊清潔。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生對於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報告學校、家長,在學校或家長幫助下依法提出檢舉、控告。

第二十五條 共青團、少先隊和學生會應反映中小學生的合理要求,並開展各種符合中小學生特點的有益活動。

第六章 對學校環境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圍牆內及圍牆以上的空間均屬學校範圍,學校的場地,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破壞。凡占用學校場地的要限期退還。

第二十七條 凡排放污染物質的生產活動應遠離學校;學校門前兩側各十米的校道範圍內,外單位不得私設腳踏車保管站、停車站、個體攤檔或存放其他雜物。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在學校門前的馬路規劃人行橫道線。機動車輛駛近學校範圍禁鳴喇叭並減速慢行。學生列隊過馬路時,車輛應停行,不得衝散學生隊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和活動環境,不得從事損害學生身體健康、造成環境污染的生產。

第七章 特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重視盲、聾、啞、殘、弱智及其他需特殊教育的師資培訓,為盲、聾、啞、殘、弱智和需進行特殊教育的適齡入學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輔導班,並不斷改善教學條件;建立康復治療機構,提高康復治療服務。

第三十一條 家庭、學校和社會要保護殘疾中小學生,幫助他們克服困難,為他們提供學習、生活和娛樂的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侮辱、虐待、歧視或戲弄生理上有缺陷的中小學生,禁止誘騙、脅迫、教唆他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孤兒、離婚家庭和再婚家庭的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家庭、學校、社會要特別關心這些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孤兒、離婚家庭和再婚家庭的中小學生不得侮辱、虐待或歧視。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家庭、學校和社會應重視對女中小學生的保護,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心理、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女中小學生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四條 不得重男輕女、不得延誤適齡女兒童、女少年入學。學校在教育活動和招生中不得歧視女學生。

第三十五條 禁止侮辱、猥褻女中小學生;禁止與女中小學生發生性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生不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管教,並經常曠課、逃學、逃夜,結交不良分子,染上不良習氣的,經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教育和公安部門批准,可送工讀班(學校),進行預防性的保護教育。對於工讀學校結業、勞動教養期滿的中小學生,應當維護他們復學和升學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他們。

第八章 違反本規定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尚不夠行政處罰的行為,給以批評教育,責令其總結悔過;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可單處或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警告、四百元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經教育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可單處或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經教育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可單處或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本規定所舉應當處罰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國家或地方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危害中小學生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十三周歲以下(含十三周歲)的中小學生,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屢教不改者,經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批准後,送工讀班(學校)進行教育。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中小學生,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經批准勞動教養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送少管所臨管。

第四十一條 司法機關要採取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方法、偵破和審理中小學生違法犯罪案件。違法犯罪中小學生在押期間應同成年人犯分押分管。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分別由下列單位管轄:

(一)行為人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屬單位處理,單位或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其上一級主管機關處理;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移送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處理。

(二)在本市沒有工作單位或既無工作又無本市戶口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三)需要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以相應罰款、沒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四)污染學校環境需要整治或罰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

第四十三條 管轄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事件,在受理後應儘快處理,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處理決定應通知行為人並告知被害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或被害人及其父母(監護人)不服處理的,可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市原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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