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若干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廣州市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若干規定》業經2001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1屆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林樹森二○○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條 為吸引境內外風險投資資金,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投資,是指主要向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各類股權投資,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諮詢服務,以期在企業發展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投資機構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管(本文來源:中國縣市經濟交流網http://www.xian4.com.cn)理公司。
風險投資公司是非金融性的、以直接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投資性企業。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是受風險投資公司委託管理風險資本,為其推薦、評估投資項目的企業。
第四條風險投資也可以設立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科技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從事風險投資相關業務,為風險投資提供服務。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風險投資機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七條 設立風險投資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設立申請人資信狀況良好;(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三人以上,並具有經認定的從業資格;(三)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風險投資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設立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和相關從業記錄;(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三人以上,並具有經認定的從業資格;(三)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風險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但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並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條風險投資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風險投資(或創業投資)字樣,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風險投資管理(或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十一條 風險投資公司可以從事以下業務:(一)直接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參與企業的管理和經營;(二)受託經營管理其他風險投資公司的風險資本;(三)提供投資、融資諮詢服務;(四)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五)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以下業務:(一)受託管理風險投資項目;(二)受風險投資公司委託,經營其風險資本,進行項目選擇、投資及管理;(三)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項目推薦和評估等服務;(四)提供投資、融資諮詢服務;(五)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自公司登記之日起,按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風險投資公司向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或提供擔保額5000萬元以上,且投資額或擔保額分別占公司投資或擔保總額70%以上的,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按規定享受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享受前款規定優惠政策的風險投資公司進行年審,不符合條件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風險投資公司的資本金可以全額投資。
第十六條 風險投資公司可以通過企業併購、股權回購、技術產權交易、股票市場上市等方式撤出變現其風險投資。
第十七條 禁止風險投資機構從事金融業務。
第十八條 廣州風險投資促進會負責風險投資專業人員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並協助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門進行風險投資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