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59號
【發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我市投資環境十項措施的通知
(穗府〔1996〕59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增強我市吸引外資的競爭能力,加快我市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建設步伐,現將我市改善投資環境的十項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頓亂收費,健全和完善由廣州市外資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實行“一個口子”收費的辦法,統一向社會公布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票據。
二、在廣州市投資的內外資企業,降地價、污水處理費按原標準收費外,在廣州市許可權範圍內制訂的其它各項收費按原稅外收費標準總水平降低10-20%徵收。
三、積極探索對在廣州市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的辦法,在廣州市許可權範圍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稅收收費項目和徵收標準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四、建立集中年檢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市工商、外經貿、財政、稅務、銀行、外匯、海關、環保、交通、公安、勞動、衛生等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集中年檢制度。由上述各部門派員在廣州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時間辦理年檢手續。
五、按國際慣例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圖紙、設計方案、技術說明書、技術規範、電腦軟體等智慧財產權,依法處理侵權的單位和個人。
六、在廣州市實際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出口加工值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加工貿易型企業,對其引進的高中級人才放寬廣州市戶口限制。凡具有本科學歷以上文化程度,並在上述兩類企業服務滿5年以上的,可申辦廣州市常住戶口。由市外經貿委對需引進人才的外商投資企業資質和高中級人才服務年限進行審核後,按現有引進人才的程式辦理入戶手續。
七、放寬內銷比例。除涉及進口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產品外,在總體上符合國家要求和保持廣州以外向型為主的經濟格局前提下,對外商投資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放寬其產品的內銷比例。
八、對使用國產原材料、原器件產品以外銷為主及出口創匯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並協助企業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出口配額招標。
九、在中國境內已設立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投資者,允許在廣州設立投資公司和綜合性開發公司。
十、在廣州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內設立廣州市外商投訴辦公室,接受外商投訴,調解糾紛,解決外商在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