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址介紹
廣富林遺址西北和西面有佘山、辰山、鳳凰山等小山峰,周圍地勢平坦。
廣富林遺址第一階段大致相當於良渚文化的第四期。第二階段陶器中有一些不見於良諸文化的因素,如側扁三角足鼎、乳釘足壺、飾弦斷繩紋的大口深腹罐等,均為黃河中下游地區龍山文化因素。第三階段即“廣富林遺存”,在太湖周圍的湖州錢山漾、宜興駱駝墩和崑山綽墩等遺址也發現了同類遺存。在2006年舉辦的“環太湖地區新石器時代末期文化暨廣富林遺存學術研討會”上正式提出以廣富林遺址為代表的文化遺存可以命名為廣富林文化。
歷史
1958年,當地村民在開河時發現了廣富林古文化遺址,之後共進行過四次考古發掘。
第一次是1961年9月,經考定,廣富林文化遺址早於馬橋遺址,又略晚於崧澤文化遺址中層,為良渚文化遺存。
1999年至2001年,相繼展開了第二次、第三次發掘考古工作。在第二次發掘中,發現了大型漢代建築構件;同時發現一件呈屏風狀的竹木框葦編物,一說是漢代屏風,又疑是漢代宮殿建築中的靈柩。第三次發掘中,除繼續發現良渚文化遺存外,還於1號區域出土了一批不同於良渚文化特徵的新器物,稱“廣富林遺存”,後取其文化特徵的內在屬性,定名為“廣富林文化”。從考古學角度來說,廣富林遺址遺存中具有三種不同的古文化現象,除廣富林文化具有鮮明的移民文化特徵應以獨立命名外,其他的則應歸類於已經命名的崧澤文化和良渚文化。廣富林遺存的陶器具有鮮明的特徵,完全不同於以往分布於該地區的所有其他文化。
第四次考古發掘時間是2008年3月至7月,發掘面積六千平方米。首次在上海地區發現了春秋早期的鼎制青銅禮器殘件,表明松江廣富林地區禮制規格之高,非同尋常。同時,又發現了八座廣富林文化墓葬,進一步顯示了廣富林文化遺址的考古價值。2008年在廣富林遺址最北端進行的大規模考古發掘取得了豐碩成果,發現了廣富林文化時期的生產、生活環境,即遺址東北部的大片湖泊等,湖泊的沿岸發現了大約1000平方米的大量木樁。從出土的許多陶器碎片推斷,該遺址存在著良渚文化與廣富林文化在同一地點的膠著狀況。廣富林文化時期的住宅為乾欄式建築和地面式建築兩種類型。廣富林文化遺址還發現了稻殼和稻米,而發現的鹿角和豬骨可能表明,當時的先民已把豬和鹿作為肉食來源。發掘中首次發現的八座廣富林文化墓葬,填補了廣富林文化未發現的墓葬空白。
文物價值
到21世紀初,松江廣富林遺址原始文化考古的新發現轟動了考古界。一是基本探明了該遺址原始社會時期古文化主要有崧澤文化、良渚文化、廣富林文化等類型。其中廣富林文化的發現增補了上海古文化文明的組成系列,為環太湖地區增添了一處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遺址。二是發現了從黃河流域來此居住的移民,這是考古中發現的上海地區首支移民,這對於主體為移民的上海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三是初步發現這裡在周代已有城鎮聚落,這為研究上海城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材料。四是發現了別具特點的乾欄式建築和地面式建築兩種類型的原始社會房址。根據專家預測,對九峰原始文化的考古發掘,至今只能算是冰山一角,隨著考古的深入,這裡可能會發現更為豐富的文化寶藏,該遺址的地下可能隱藏著一部中國史前文明史。
文物保護
廣富林古文化遺址地塊的保護和利用,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和實事。然而,我們必須依法行政,對廣富林古文化遺址地塊建設作出準確的定位。我們認為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富林古文化遺址地塊的建設應該定位為保護性建設。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強調了對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提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作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極為寶貴的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資源,一但被破壞和消亡,那只能是追悔莫及。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做好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工作,其次再是利用和管理好這些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因而,廣富林遺址的保護和環境建設,已經到了必須要擺上議事日程的時候。
近年,國家文物局提出要重視大遺址的保護問題,廣富林古文化遺址就是一處典型的大遺址。因此,對廣富林古文化遺址的規劃建設,一定要定性為保護性建設。廣富林古文化遺址保護性建設的適用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尤其是該法規的第一章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最為適用。廣富林古文化遺址的保護工作是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的一部分,其必須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