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八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待遇由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發放。 第二十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具體承辦市本級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

概述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廣元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廣元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廣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和《廣元市工傷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已經五屆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基金調劑功能和抗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行“五統一”原則,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條 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暫不納入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工商和經濟主管部門應按要求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

第五條 全市失業保險年擴面、征繳、清欠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區應參保人數、上年度市平均工資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提出計畫,經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年度目標任務下達執行,納入對縣區政府工作單項目標考核。
第六條 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數額,按月或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制定月征繳計畫,按月或按季征繳失業保險費。縣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在每月末全額劃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全市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收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八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第九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規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應將所轄地參保單位和個人增減信息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數據及時審核。
第十條 完成當期目標任務的縣區,出現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級統籌解決;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出現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縣區財政安排50%的資金解決,其餘50%從其留存的積累基金中彌補支付,留存積累基金用完時由縣區財政全額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前縣區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屬於市級統籌基金的一部分,留存縣區管理。留存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完成當期基金征繳目標任務出現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繳納省失業保險調劑金和本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調整待遇支出。留存積累基金需要使用時,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向省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省調劑後仍有缺口時,由市財政解決。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並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法定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簽領手續,再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失業保險待遇的支出金額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匯總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資金撥付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分別將資金撥付至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由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發放。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後,將符合補貼條件的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具體承辦市本級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轄區內失業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會計法》、《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凡違反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逐步完善管理網路,提高失業保險管理水平,切實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待遇審核、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縣區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完成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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