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28
【生效日期】1986-0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廢鋼鐵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1月28日吉政辦發〔1986〕18號)
根據國家計委、經委等五個部門〔84〕物回字389號檔案和國家計委、經委計綜〔85〕1131號檔案以及國家計委計綜〔85〕212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鋼鐵是國家統配物資。全省廢鋼鐵的管理工作由省計經委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負責。上交國家的廢鋼鐵計畫是指令性計畫,年度計畫由省物資局按省計經委要求負責編制,省計經委審批下達,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組織實施。
二、從一九八六年起,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精神,將分配的好鋼材、生鐵與回收、上交廢鋼鐵掛鈎,即實行供收結合的辦法,按省分配給各地區、各部門的鋼材、生鐵數量和實際消耗量確定各地區、各部門上交廢鋼鐵計畫。省直屬、直供企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下達上交廢鋼鐵計畫,並抄送企業所在地區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由地區分戶記帳代收代交。
三、全省廢鋼鐵的訂貨工作由省計經委統一組織各市、地、州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和物資、商業等部門參加。各部門必須按照省下達的廢鋼鐵上交計畫和國家規定的廢鋼鐵質量標準接受訂貨,並按期交貨,嚴格履行契約。對不完成省下達廢鋼鐵上交計畫的單位,按欠訂或欠交一噸廢鋼鐵統一扣減一噸統配鋼材或生鐵的分配指標;對超額完成上交計畫的地區可適當獎勵鋼材。
四、回收部門回收的廢鋼鐵,不得自行銷售和處理,更不允許改制鋼材和串換其他物資,只能按照同級金屬回收辦公室按省下達的計畫統一調撥和上交。違者,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五、全省二輕、社隊系統供應市場小商品、小農具等所需的邊角料,由各地統一平衡,優先安排組織供應。
六、國家規定,冶金、鐵道、煤炭、石油、水電、機械、化工、輕工、商業、紡織、林業、交通、郵電、航空、兵器、電子、核工業、航天、總後勤部和0三一單位、國家建材局、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中國醫藥工業總公司、國防科工委、中國科學院上交的廢鋼鐵,凡能直撥的由國家物資局直撥給使用單位;不宜直撥的,由省計經委按國家物資局劃轉的計畫,按現行經營渠道委託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代收代交。根據中直單位在我省的分布情況,由省計經委將國家物資局劃轉的指標分配到所在地的金屬回收辦公室,由當地負責代收代交。代收代交單位在接收上交單位的廢鋼鐵時,不準截留或動用並須給上交單位出具收貨憑證,作為年終結算的依據。
七、廢金屬回收工作仍由物資、商業兩家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對無證商販和非法經營、投機倒把、盜竊廢金屬的不法行為,各地公安、工商管理部門要堅決給予打擊。廢金屬經營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吊銷其經營執照;企事業單位倒買倒賣廢金屬,停供其鋼材,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八、加強廢金屬的價格管理。廢金屬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價格,不準私自抬高回收和銷售價格。物價部門要經常檢查廢金屬回收,銷售價格的執行情況,對違反價格政策的要給予經濟制裁。
九、加強廢金屬的運輸管理,嚴格控制外流。凡出省的廢金屬(中央直屬直供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必須經市、地、州金屬回收辦公室審查,報省金屬回收辦公室批准方可出省,否則鐵路、公路、運輸部門一律不得辦理整車或零擔運輸手續。各地交通監理站、交通警察檢查站和公路聯合檢查站有權對廢金屬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凡沒有省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出省證明,運輸的廢金屬一律按禁運物資予以扣留,按當地規定處理。
十、加強廢金屬的統計工作。各市、地、州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務於每月十日前按規定要求將廢金屬回收、上交表和車皮計畫執行情況報省計經委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
十一、廢有色金屬除廢雜銅按省下達的上交計畫統一組織加工電解銅外,其餘的均由各地區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