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1)、工廠照明系統的組成:一個完整的工廠照明系統由一般照明、區域化照明、局部照明、特殊作業照明混合組成。
2)、一般照明:用來在所考慮區域的工作面上產生比較均勻的照度。
a 、 一般照明的原則
v 如果在任意給定的工作位置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在0.7以上,則其照度均勻度已足夠。
v 應使用泛光燈或投光燈作為一般照明。究竟是採用前者或後者,主要根據安裝高度來決定。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34—20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92) 和《民用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第247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的公告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6月18日
前言
本標準系在原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l33---90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92的基礎上,總結了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照明經驗,通過普查和重點實測調查,並參考了國內外建築照明標準和照明節能標準經修訂、合併而成。其中照明節能部分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組織主編單位完成的。
本標準由總則、術語、一般規定、照明數量和質量、照明標準值、照明節能、照明配電及控制、照明管理與監督共八章和二個附錄組成。主要規定了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的照明標準值、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標準以黑體字標誌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編:
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廣州市設計院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陽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華星光電實業有限公司 廣州市九佛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通用(中國)電氣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廣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趙建平 張紹綱 李景色 任元會 李德富 汪 猛 李國賓 王金元 楊德才 鍾景華 徐建兵 周名嘉 張建平 劉 虹 姚 萌 鍾信財 杭 軍 柴國生 鍾學周 姚夢明 顧 峰 寧 華
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92)(已廢止):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650號
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修訂的《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TJ34-7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9月29日
修訂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學試驗,認真總結了我國近10年來工業企業照明設計和使用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八章和七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修改了照度標準值、維護係數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燈具及其附屬裝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照明供電,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顏色特性、照明節能等有關規定。
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如果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物理研究所(郵編:100044,地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管理組,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建設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工業企業照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有利於保護視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不適用於地下建築、地下礦井、無窗廠房等。
第1.0.3條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
第2.0.1條 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採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採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於一般照明照度時,可採用分區一般照明;
三、對於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採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設局部照明。
第2.0.2條 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其中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裝設備用照明;
二、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處於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裝設安全照明;
三、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裝設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衛照明應根據需要,在警衛範圍內裝設;
六、障礙照明的裝設,應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航空或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照度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企業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條 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場所作業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條 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所和視覺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採用照度範圍的中間值。
第3.1.4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採用照度範圍的高值:
一、Ⅰ~V等的視覺作業,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於500mm時;
二、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三、識別對象在活動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四、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
五、識別對象反射比小時;
六、當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第3.1.5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採用照度範圍的低值:
一、進行臨時性工作時;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第二節 照度標準值
第3.2.1條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表3.2.1
視覺作業特性 | 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 d(mm) | 視覺作業分類 | 亮度對比 | 照度範圍(Lx) | |||||||
混合照明 | 一般照明 | ||||||||||
等 | 級 | ||||||||||
特別精細作業 | d≤0.15 | Ⅰ | 甲 | 小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 |
乙 | 大 | 1000 | 1500 | 2000 | - | - | - | ||||
很精細作業 | 0.15<d≤0.3 | Ⅱ | 甲 | 小 | 750 | 1000 | 1500 | 200 | 300 | 500 | |
乙 | 大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精細作業 | 0.3<d≤0.6 | Ⅲ | 甲 | 小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乙 | 大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一般精細作業 | 0.6<d≤1.0 | Ⅳ | 甲 | 小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乙 | 大 | 200 | 300 | 500 | 75 | 100 | 150 | ||||
一般作業 | 1.0<d≤2.0 | Ⅴ | - | - | 150 | 200 | 300 | 50 | 75 | 100 | |
較粗糙作業 | 2.0<d≤5.0 | Ⅵ | - | - | - | - | - | 30 | 50 | 75 | |
粗糙作業 | d>5.0 | Ⅶ | - | - | - | - | - | 20 | 30 | 50 | |
一般觀察生產過程 | - | Ⅷ | - | - | - | - | - | 10 | 15 | 20 | |
大件貯存 | - | Ⅸ | - | - | - | - | - | 5 | 10 | 15 | |
有自行發光材料的車間 | - | Ⅹ | - | - | - | - | - | 30 | 50 | 75 |
第3.2.2條 當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作為一般照明時,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場所,其照度標準值不宜低於50Lx。
第3.2.3條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選取,不宜低於30Lx。但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不宜低於50Lx。
第3.2.4條 對於一般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附錄二採用。
第3.2.5條 工業企業輔助建築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
第3.2.6條 廠區露天工作場所和交通運輸線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四的規定。
第3.2.7條 對於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0.5Lx。
第3.2.8條 照明設計計算照度值應為表3.2.1、附錄二、附錄三和附錄四的照度標準值除以表3.2.8所規定的維護係數值。
維護係數值 表3.2.8
環境污染特徵 | 類 別 | 照明器擦洗次數(次/年) | 維護係數 |
清 潔 | 儀器、儀表的裝配車間,電子元器件的裝配車間,實驗室,辦公室,設計室 | 2 | 0.8 |
一 般 | 機械加工車間、機械裝配車間、織布車間 | 2 | 0.7 |
污染嚴重 | 鍛工車間、鑄工車間、碳化車間、水泥廠球磨車間 | 3 | 0.6 |
室 外 | 道路和廣場 | 2 |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