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曉凌[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廖曉凌[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廖曉凌[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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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曉凌,男,漢族,江西石城人,1959年10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曾任江西省國防科工辦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6年1月,因嚴重違紀,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6年9月,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江西省石城縣屏山鄉黨委書記,江西省石城縣委常委、宣傳部長,江西省大余縣委常委、宣傳部長,江西省大余縣委常委、副縣長,江西省信豐縣委副書記、縣長,江西省全南縣委書記,江西省興國縣委書記。

2008年05月,任江西省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1年08月,任江西省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5年05月,任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5年5月22日,經江西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任命:廖曉凌為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

2015年6月11日,新余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 廖曉凌同志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2015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免去廖曉凌的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9月22日,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廖曉凌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1月,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省紀委對省國防科工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廖曉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廖曉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干擾省委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占用分管部門汽車,並報銷相關費用,占有分管單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廖曉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廖曉凌開除黨籍處分;按程式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委通報

2016年9月,江西省紀委通報省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廖曉凌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等問題。經查,廖曉凌擔任新余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期間,在已配備公務用車的情況下,於2011年11月要求其分管的下屬企業購買了一輛越野車供其使用,直至2015年3月將該車退還。期間,廖曉凌在下屬企業報銷車輛使用費、差旅費等總計27萬餘元。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原副主任廖曉凌(副廳級)提起公訴。

2017年1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被告人廖曉凌提起公訴。廖曉凌在擔任江西省信豐縣長、全南縣委書記、興國縣委書記、江西省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95.8767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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