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鳴

廖建鳴

廖建鳴,漢族,男,1965年2月出生,湖北崇陽縣人,1982年6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2年12月畢業於湖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黨校在職大學學歷; 曾任湖北省崇陽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2016年12月28日,因受賄、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93465元、美元8300元。

基本信息

履歷

1982.06——1983.08,湖北省崇陽縣汽運公司工人;

1983.08——1986.07,電大湖北崇陽分校工業企業管理專業學員;

1986.07——1988.10,湖北省崇陽縣交通局辦公室辦事員、副主任;

1988.10——1990.04,湖北省崇陽縣交通局駐海南打石廠副廠長;

1990.04——1991.04,湖北省崇陽縣經委幹部;

1991.04——1993.03,湖北省崇陽縣經委鄉鎮企業科副科長;

1993.03——1993.10,湖北省崇陽縣經委生產技術科科長;

1993.10——1994.12,湖北省崇陽縣路口鎮黨委副書記;

1994.12——1996.01,共青團湖北省崇陽縣委書記;

1996.01——1997.03,湖北省崇陽縣金塘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1997.03——1998.01,湖北省崇陽縣水泥廠黨委副書記、廠長,1997.08任湖北慧安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1998.01——1999.12,湖北省崇陽縣青山鎮黨委書記;

1999.12——2003.04,湖北省崇陽縣青山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其間2000.09—2002.12湖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3.04——2003.05,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青山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3.05——2006.08,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6.08——2010.03月,湖北省崇陽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0.03月——2016.04.13,湖北省崇陽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嚴重違紀

2016年2月25日湖北省紀委監察廳通報,崇陽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廖建鳴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人物事件

免職

2016年4月3日據鹹寧市紀委訊息:廖建鳴因涉嫌嚴重違紀,鹹寧市委已決定免去其崇陽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崇陽縣人大常委會已決定免去其崇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職務,崇陽縣委已決定免去其崇陽縣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職務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8日,因受賄、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93465元、美元83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廖建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071809元、美元1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廖建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發票和開具的假髮票予以報銷,侵吞公款13046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鑒於被告人廖建鳴與廖成義約定收受房屋一套,因廖建鳴未實際占有該房屋,應認定該部分受賄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廖建鳴到案後,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廖建鳴已全部退繳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做出如上判決。

依法雙開

2017年5月12日據鹹寧市紀委訊息:經鹹寧市委批准,鹹寧市紀委對崇陽縣委原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廖建鳴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廖建鳴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對其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經商謀取利益,操辦喪事、違規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通過打招呼的方式,插手干預司法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等問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廖建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鹹寧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鹹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廖建鳴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事件影響

據中紀委機關報披露,由於廖建鳴深耕崇陽多年,其腐敗案件涉及幹部多、牽涉面廣、社會影響大。後經查實,廖建鳴案共涉及縣級幹部3人,黨員幹部200餘人,涉案金額460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

對此,269人被處理,其中60名市管幹部被批評教育,11人被誡勉談話,黨紀政紀處分6人。該窩案有9人被黨紀立案審查,其中縣級幹部3人;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同時,鹹寧市紀委就廖建鳴干預司法活動問題,責成市中院、市檢察院紀檢組啟動糾錯追責機制,2名責任人受到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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