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過程
4月26日,沙坪壩區法院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廖家啟有期徒刑12年。其妻也因受賄罪,被判刑3年,宣告緩刑3年。
玩忽職守造成國家損失213萬
今年54歲的廖家啟是開縣人,案發之前任開縣國土房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法院查明,2003年,開縣國土房管局下屬事業單位開縣房管處,與四川萬福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福有公司)合作。2007年,開縣縣委、縣政府決定收回該項目規劃用地22.94畝,因此,雙方實際合作土地面積變更為86.18畝。
由於開縣房管處超工程進度撥付款項,仍按照協定約定的109.12畝撥付資金。廖家啟身為該項目領導小組組長,在明知房管處超工程進度撥付款項的情況下,不嚴格履行領導和監管職責,導致多撥付的213.84萬元至今無法收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他和妻子共同受賄30萬元
法院認定,2003年下半年,在開縣國土房管局辦公大樓招投標準備期間,萬州華成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副董事長鄢某找到廖家啟,請他和妻子周賢玲一起吃飯。吃飯時,劉鄢二人表示想承接辦公大樓工程,請廖家啟給予幫忙和支持。
在廖家啟的幫助下,2004年春節過後,劉某掛靠的重慶第十八冶金建設公司順利中標。劉某隨即找到廖家啟,對他表示感謝。
2006年5月3日,鄢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送給廖家啟、周賢玲30萬元。因害怕受到查處,廖家啟夫婦於2008年11月將這30萬元退還。
法院認為,退還該款的時間已間隔二年多,不能認定為及時退還,廖家啟夫婦已經構成受賄罪。
單獨收錢14萬元已上交
檢方還指控,廖家啟在荒地開發、水毀耕地復墾等項目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單獨受賄14萬元。廖家啟對此表示,這些錢都已上交廉政賬戶了,不能認定為受賄。法院採納了這個辯護意見。
審批結果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廖家啟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周賢玲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
廖家啟當庭表示抗訴,其妻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