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1、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2、在本市社會發動募捐,籌集款物;
3、開展備災救災、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學等人道主義活動,推動紅十字事業的發展;
4、接受海內外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管理、使用各種用於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和發展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款、物;
5、支持和興辦具有紅十字特色的社會公益事業;
6、管理、使用本基金會的固定資產;
7、採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8、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廈門市,並接受港、澳、台胞,海外僑胞及國際友人的捐贈。
建設成果
2008年9月24日,遵照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經考核評審估,於2009年授予“5A級”基金會,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市紅十字基金會創會以來,在市委、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深切關懷和社會各界的熱心支持下,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宗旨,以致力於改善最易受損害人群的境況,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廣聚善款,共襄善舉,在實施紅十字愛心工程、生命工程、救援工程等系列活動中做了大量工作,至2007年底統計,累計收到各類捐贈款11586.30萬元、物資折款2776.82萬元,款物合計14363.12萬元。累計支出款物合計8067.39萬元,滾存資金累計6262.69萬元。綜合收支情況表明,十七年來,基金會財務營運狀況良好,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益,受到了審計部門的肯定。
理事成員
創會理事長:張可同
名譽理事長:潘世建 陳聰輝
理事長:林明鑫
副理事長:陳金鎮、黃清源
秘書長:陳金鎮(兼)
常務理事:李明珠、陳全志、陳金鎮、林明鑫、黃文傳、黃清源、黃如旭、曾琦、蔡良涯
理 事:卜舒婭、王慶榮、邱志江、莊 榕、李瑞河、陳偉彬、陳清水、周衛東、林美德、鍾建國、賈 強、高新平、普 陀、蔣建芳
監事長:皮衛平
監 事:王少萍、花育明、周 敏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廈門市紅十字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協同廈門市紅十字會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廈門市,並接受港、澳、台胞,海外僑胞及國際友人的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為紅十字事業籌集資金和物資,構建紅十字社會公益服務體系,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及社會募捐滾存結餘。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廈門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廈門市同安路2號天鷺大廈B座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2、在本市社會發動募捐,籌集款物;
3、開展備災救災、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學等人道主義活動,推動紅十字事業的發展;
4、接受海內外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管理、使用各種用於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和發展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款、物;
5、支持和興辦具有紅十字特色的社會公益事業;
6、管理、使用本基金會的固定資產;
7、採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8、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廈門市,並接受港、澳、台胞,海外僑胞及國際友人的捐贈。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並設若干名常務理事。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推舉本市、海內外有聲望、對本會熱心支持的人士及對本會工作作出貢獻的人士擔任創會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1、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遵守法律、法規;
2、擁護本章程和宗旨;
3、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的代表或個人;
4、有較強社會影響力的社會團體的代表或個人;
5、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1、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2、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3、罷免、增補理事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5、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積極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2、參與基金會工作,行使理事職權;
3、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參加本基金會的有關活動、理事會會議及專業培訓;
5、積極募集款、物,聯繫捐助者;
6、遵守本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運作計畫;
4、審查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5、制定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聘任;
8、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9、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無法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4、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日常工作中遇到某些緊急的重要事項,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需及時作出決定的,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同時徵得市紅十字會執委會同意後施行,並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說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4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變更:
1、監事由市紅十字會和有關部門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
2、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因工作需要,基金會為非專職理事、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2、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4、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廈門市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3、組織制定理事會工作計畫,檢查理事會決議、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4、組織研究基金保值、增值方案,並徵求監事意見後報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5、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對理事長負責。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工作計畫;
2、擬訂並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議審批;
5、協調社會各階層開展工作;
6、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並報常務理事會議審議;
7、聘用基金會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
8、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1、組織募捐的收入;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3、投資收益;
4、政府資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1、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2、開展人道主義工作,發展紅十字事業;
3、開展備災救災、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學等人道主義活動;
4、支付本基金會辦事機構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費用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1、發動全市性的社會募捐活動;
2、開展賑災、救災活動;
3、興辦和資助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公益性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1、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2、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3、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1、資助本基金會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
2、捐贈給市紅十字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