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提高殘疾人生活水平,建設和諧幸福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貫 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08〕11號)檔案精神,制定了《 廈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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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提高殘疾人生活水平,建設和諧幸福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貫 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08〕11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5年以上(含5年);
2、持有廈門市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
4、無固定收入;
5、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
(二)上述補助對象不含下列人員:
1、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性養老待遇(不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享受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政策;
3、在區福樂家園或街(鎮)殘疾人職業援助中心接受訓練並領取相關補貼;
4、由政府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對象。

補助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不計入殘疾人家庭收入。

申請與審批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按照個人申請,居(村)委會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區殘聯審批的程式辦理。
(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應由殘疾人本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廈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申請人本人居民戶 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 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殘疾人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或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居(村)委會受理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認為申請人符合補助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居 (村)委會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初審未通過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殘聯;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區殘聯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批准通過的,由區殘聯簽署意見並蓋章後,上報市殘聯備案;不通過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對各級審核機構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審核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審核機構申請覆核。上一級審核機構接到覆核申請後,應及時複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資金髮放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自審批通過的次月起由各區殘聯按月通過銀行發放,或委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發。

補助對象管理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實行動態管理。每次審批有效期為1年。補助對象享受補助待遇有效期滿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當在期滿前到戶籍所在居(村)委會重新申請。重新申請審核不通過的,自有效期滿次月起停發補助金。
補助對象在涉及補助條件的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如:殘疾等級減輕、就業、取得固定收入等)或死亡時,本人或家屬應及時主動通過居(村)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辦理停發手續。

資金來源管理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資金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各區殘聯每年9月份前向市殘聯申報下年度資金需求計畫,由市殘聯匯總編制下年度預算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並及時將資金下撥各區;各區殘聯根據補助資金髮放情況編制年終決算,並填報《 年度廈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匯總表》,按實際發放金額結算。

工作要求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形成合力。
各區殘聯、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要認真負責,嚴格把好審批、審核關,既要切實把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補助範圍,做到應補盡補,同時也要防止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騙領冒領補助。
各區殘聯、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及時、準確發放到位。區殘聯要做好基礎數據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市殘聯要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並負責做好制度建設、業務指導、檢查監督、綜合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要負責做好補助資金的撥付、管理與監督工作;市殘聯和市 財政局每年應對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檢,同時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流,積極藉助信息化手段加強對補助對象合規性進行交叉稽核。

監督與責任

(一)補助申請人應提交真實合法的證件材料,並如實申報家庭有關收入情況。對採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的,情節較輕的由區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助,並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視情節取消3年以上的申請資格。
(二)承擔審批、審核業務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負責,嚴格依法依規辦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由有權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核、審批的;
2、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補助待遇手續的;
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助的;
4、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三)各審批部門、各審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區、街(鎮)殘聯要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

其他

已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政策的殘疾人不再重複享受《關於做好重度殘疾人生活和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廈民〔2009〕170號)檔案中規定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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