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調整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廈府[2010]57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關於調整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的意見
為更好地適應我市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確保各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推進,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現對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將廈府[2006]147號文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合併修改為:在徵收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時,允許被拆遷戶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仍按原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補償單價為本拆遷項目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評估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布之日。對選擇貨幣補償且在拆遷通告規定期限內簽定協定並按期搬遷的,按不高於兩年過渡安置補助費及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十作為搬遷獎勵,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二、調整廈府[2003]221號文中的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補貼金額計算辦法,將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公式中的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的係數由45%調整為80%,計算公式不變。
三、同安區、翔安區在不改變現有徵地補償標準的前提下,對徵收農用地的,每畝增加補償1萬元。區政府要認真做好政策落實工作,引導農民利用增加補償部分參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頒布實施《廈門市房屋拆遷補償重置價格表》(詳見附屬檔案)。
五、將廈府[2003]292號檔案中的海滄區的區位房屋補償價調整為1500元/平方米,與集美區一致;同安區、翔安區的區位房屋補償價調整為1300元/平方米;思明區、湖裡區的區位房屋補償價調整為2500元/平方米。
六、對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採取按評估補償或按280元/平方米標準包乾補償兩種方式,允許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補償結果補償;被拆遷人不選擇評估補償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裝修包乾補償。
七、對由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征地拆遷業主並自行負責實施的項目,可參照廈府[2008]26號和廈府[2009]191號文的有關規定計取不可預見費和按期交地獎勵金。具體計取辦法為:拆遷費用核減數小於規定係數的金額,按項目業主實際支付金額進行結算;拆遷費用核減數大於規定係數的金額,按規定係數包乾,超出部分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解決。同時,為提高工作效率,拆遷費用採取終審制,各項目業主單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把關並對相關數量等負責。
八、為加快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在責權利相統一的基礎上,授權區政府負責確定拆遷公司,承擔本轄區征地拆遷工作,相關程式須按照《廈門市房屋拆遷業務招標投標試行辦法》(廈府辦[2004]261號)和市政府《關於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房屋拆遷委託和招投標問題的會議紀要》([2008]202號)等規定實施。
九、以上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已發布征地通(預)告或拆遷通告的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實施前市政府頒布的其他有關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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