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2-06-17
【檔案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本市居民就業的若干意見
主要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適應本市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和農村“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積極擴大在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廈門市常住戶籍人員(以下簡稱本市居民)就業,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會穩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動員社會力量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各級政府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將促進就業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將居民就業計畫納入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開發和提供就業崗位,指導本市居民轉變擇業觀念,提高其就業能力;
用人單位要認真執行《勞動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並履行契約的有關規定,控制就業崗位的減少並儘可能地為本市居民提供就業崗位;本市居民要正確認識自身能力,不能盲目等待觀望,要積極主動走出家門,抓住時機參與崗位競爭,儘快實現就業。
新聞媒體要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大力宣傳居民就業政策和就業典型,正確引導本市居民的就業導向。通過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儘快形成居民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社會提供扶助的就業格局。
二、積極開拓多種就業渠道,創造就業崗位
1、鼓勵創辦為大型企業配套和服務的中小企業,扶持發展有利於吸納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不斷完善企業生產的支持服務體系。鼓勵企事業單位、街道(鎮)基層組織等興辦以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為主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社區就業實體。
加大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重點促進服務業發展,大力發展社區的家政服務、生活護理和修理維護等便民利民服務業。加快農村“兩化”進程,開發為農村居民服務的科技諮詢、農產品銷售、運輸服務等就業崗位和為島內國有企業易地搬遷提供配套服務的就業崗位。
2、鼓勵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組織本企業的富餘人員從事輔業生產或到外單位提供服務。加大扶持現有國際勞務合作公司的力度,建立與國際市場、本市勞動力市場相互銜接的信息合作網。根據國際國內勞務市場需求,有計畫地組織勞務輸出。
3、努力推行有組織的非全日制就業、臨時就業、派遣就業和鐘點工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
4、國家機關、由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機構的工勤崗位(如門衛、勤雜人員等)以及各級財政提供資金的公共事業單位中除本市緊缺的技術工種(如高級電工、水電工等)外的勞動就業崗位,必須招收本市居民;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單位方可自行招聘。
若已使用非本市居民或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有簽訂勞動契約的,契約期滿不得續簽,臨時聘用的,應予以清退。各相關單位必須在2002年7月31日前將應清退的人數、從事崗位情況送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清理崗位情況,對清理出來的崗位要實行“公開信息、公開招聘、競爭上崗”。
清理後的崗位主要招聘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先由社區居委會根據崗位情況推薦人員,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登記、初審,各級進行分類、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匯總、分類、審核後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上述單位不清退或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而自行招收的,要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5、各級財政提供資金形成的公共事業和社會公共安全性質的勞動崗位以及社會福利等崗位,要通過競爭優先招收本市居民,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單位方可自行招聘。招收人員的廣告應經勞動保障或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發布。
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指被國有、集體企業分流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原固定工身份的職工;協定期滿將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已出中心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夫妻均失業或失業後單親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人員;征地後辦理“農轉非”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三、認真落實促進居民就業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1號文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即企業當年安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2、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中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上實現就業的,五年內用人單位應為其以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部分,由同級再就業資金支付。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的,在五年內用人單位可為其以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社會保障費部分,由同級再就業資金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予以補貼。本規定實施後,《廈門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廈門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障制度轉軌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廈府[2000]綜061號)檔案中關於用人單位招收下崗職工,由再就業資金補貼給用人單位作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補充的規定不再執行。
3、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與多種就業形式(靈活就業等)相關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政策。相關管理部門(工商、稅務、城建等)要為靈活就業者提供優惠政策。
4、失業人員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其附加。下崗、失業人員及其他勞動者以彈性就業形式從事社區服務,可按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和以本市當年度最低繳費標準為基數接續養老和醫療保險。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在一年內自行找到就業崗位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者,可按規定申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再就業補貼。
6、本市農村戶籍勞動力、征地後辦理“農轉非”人員、農村戶籍技校、中專和職業高中畢業生可以參照外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7、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原固定工身份的職工就業,使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其相應就業服務費改由同級再就業資金中按1.5倍支付;介紹本市失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使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相應的就業服務費改由同級再就業資金中支付給該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機構為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免費暫存檔案五年,五年後減半收費,所減免的費用從同級再就業資金中予以補助。
8、市、區要落實促進就業資金來源,財政每年要安排足額再就業資金,資金來源可按各級財政上年度所徵收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10%予以安排,以及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和財政安排的就業經費。
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建立健全促進居民就業服務制度和再就業培訓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指導、失業登記和建檔工作;要面向本市居民,定期舉辦大型專場招聘會,積極推薦其就業。力爭二至三年內在各區建成一個一定規模的勞動力市場。同時進一步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快對職業中介機構的改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綜合治理,取締非法職介機構。
2、建立市、區、街道(鎮)以及向社區和農村延伸的就業服務網路。街道(鎮)原勞務站與勞動保障服務站合署辦公,並在社區居委會或村設立服務點,具體負責轄區內失業人員的調查摸底和登記建檔等工作。辦公場所由區、街道(鎮)負責解決,工作經費及辦公設施投入由市、區兩級財政撥付。
3、本市居民初次就業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要進行一次就業登記檢查。對無就業願望人員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或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介紹或推薦就業的人員不再列入失業人員統計範圍。
4、市計委、經發局、貿發局、外資局等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單位申請立項時,應收集新增就業崗位的預測情況,按季度匯總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多招收本市居民;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蒐集空缺崗位,優先推薦本市居民;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的空崗調查。列入市政府規定須使用本市居民的崗位,用人單位應及時到勞動力市場發布信息。
5、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繼續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逐步建立勞動者接受終生教育制度。以勞動力市場需求為導向,結合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重點向社區轉移的需要,以及社區就崗位需求特點,採用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方式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資格認定政策。
認真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持有與從事崗位相符的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招聘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6、建立失業保障基金預警預報制度,確定登記失業率和失業保險基金預警線,定期監測失業波動情況,並預測發展趨勢,以便政府及時調整居民就業政策。
五、健全本市居民就業的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
1、各級政府應把本轄區居民就業計畫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政府要成立就業工作領導協調小組,研究決定本轄區居民就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各相關部門要制定促進本市居民就業的產業政策,增加就業崗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在促進本市居民就業方面應發揮積極作用。
2、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督促促進就業資金以及各項促進就業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市紀檢、監察、勞動保障、財政、人事、編辦等部門要聯合成立工作班子,設立舉報電話,定期開展對促進就業資金的使用、促進就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支持的崗位清查工作,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拒不執行相關規定和故意違反相關規定的,新聞媒體要予以曝光。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