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機構成立
1月15日上午,庫車縣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了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依法表決任命了縣監察委員會2名副主任和4名委員,標誌著庫車縣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組建完成。隨後,舉行了庫車縣監察委員會掛牌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