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小雲翔死亡後,唐成艷和郭一至唐商量將小雲翔的屍體帶到紅塔區李棋街道辦事處老尖山墳地挖坑埋了。隨後,唐成艷和郭一至唐向公安機關及孩子父母謊稱,小雲翔系唐成艷在玉溪中心城區鳳凰路三角公園旁買西瓜時走失,為此,公安機關組織大量民警進行了搜尋,劉宗全也召集親朋好友近百人進行尋找。最終,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小雲翔系死後被唐成艷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處理
2011年8月6日上午8時30分,玉溪紅塔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智多星幼稚園埋屍案”。這一天,原告小雲翔的父親劉宗全遠在昭通的多名親戚一同趕來旁聽,旁聽席上還有很多民眾,長達4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沒有人離場。
由於被告唐成艷等4人的缺席,劉宗全和妻子岳朝會大多數時間看著對方代理人的滔滔辯辭,顯得手足無措。
“砰!”一聲法槌,當天庭審結束。由於在賠償金額上出入太大,法院調解無效,本案將擇日宣判。
“我恨他們,但現在又有什麼辦法呢,只能交給法律。”休庭後劉宗全在庭外狠狠地說。這一刻,不知道當事人唐成艷在哪裡或是在想什麼,對於飽受道德批判的她來說,交予法律的判決無疑是這場荒唐事件的最好出路。
案件水落石出後,小雲翔父母把幼稚園老師唐成艷、郭一至唐,以及幼稚園工作人員趙玉波、唐成艷前夫龍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訴唐成艷等被告嚴重侵犯了劉雲翔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給兩位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並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早前尋人開支在內總計 407976元的經濟賠償。
庭審焦點
1 誰該對孩子死亡擔責?
原告方:
劉雲翔死亡不屬於意外
“智多星幼稚園”未經教育部門審批,長期處於非法辦園,所以該幼稚園的主體資格非法,應該由具體的行為人來承擔連帶民事責任,被告4人,共同對孩子的安全教育等方面負責,沒有任何一個人盡到舉辦、參與幼稚園的責任。而讓“身處事外的龍崇科”承擔責任,是因為紅塔區曾經對其下達兩次停辦幼稚園的通知,但龍崇科始終沒有停辦。如果不是龍崇科舉辦的幼稚園,為什麼不進行申訴?
另外,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劉雲翔的死亡不屬於意外,意外是不可預見的,而4被告有預見義務,因為非法舉辦幼稚園的行為,自己是明知的,在沒有醫師,缺乏救護能力與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造成了事件的發生,如有人盡到責任,此事就不會發生。
被告方:
唐成艷對孩子死亡無過錯
委託代理人認為,被告唐成艷對小雲翔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對小雲翔的死亡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小雲翔的死亡原因經法醫鑑定後,確認是異物阻塞氣管意外窒息死亡,也就是說,小雲翔的死亡並不是被告造成的,並且被告對小雲翔在幼稚園的照管行為與小雲翔的死亡結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從小雲翔被發現異常的那一刻到小雲翔最終死亡的期間,被告唐成艷已經盡到應該履行的代為監護職責,沒有存在任何監護失職或不作為的行為。直到醫生無法挽救的最後一刻,她都還跪著求醫生把小雲翔救活。因此,唐成艷在整個搶救階段不存在任何的過錯行為,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監護不利的責任。
2
死亡賠償金該不該賠?
原告方:
索賠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代理律師認為,本案中小雲翔是原告劉宗全、岳朝會唯一的兒子,由於受農村傳統習俗的影響,小雲翔在父母心中的地位高於兩個姐姐。小雲翔的去世,給父母精神上帶來了巨大的痛苦,每到晚上,劉宗全都會拿出手機看兒子的視頻,以減少對兒子思念的痛苦,但這還是無法撫平他心中的痛。
此外,劉宗全的妻子現在做了結紮手術,已經不能再生孩子了,這意味著,這個家庭以後不會再有男孩了。
所以,原告劉宗全、岳朝會認為,被告唐成艷、郭一至唐、趙玉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兒子小雲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三個被告應當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88480元、喪葬費134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尋人開支 6000元,總計407976元。
被告方:
不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被告委託代理人認為,被告唐成艷願意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和尋人開支費,但原告請求賠償的10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
此外,小雲翔的死亡與被告沒有因果關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請求不應得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