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利曼與教育券
教育券的首倡者是自由派經濟學者傅利曼(flton Friedman)。其主要目的是要讓家長,尤其是低收入戶家長,有更多選擇和增加其子女人學的機會,使學校因競爭而提升教學質量。在傅利曼的著作中,與教育有關的是1962年出版的《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和1980年出版的《選擇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其中關於教育券的主要理念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教育券的基本哲學就是讓家長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2)教育券不僅可以用在私立學校,也可以用在公立學校;
(3)教育券如不足支付私立學校的學費,家長可以自己“追補”;
(4)教育券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增修條款”(the First A―mendment)(政、教分離)的規定,因為教育券歸家長所有,而非歸學校所有;
(5)教育券並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負,因為教育券的金額低於公立學校每生教育成本很多,但教育券必須使用在立案的學校;
(6)教育券不會使種族隔離的現象更惡化;
(7)教育券不會增加社會階級和經濟階級的對立;
(8)公立學校不會遭遇衝擊.除非他們實在辦得很濫。
(9)學校教育事業,如能變成一個私營市場,則所有學校的教育素質都會大為提升
不過該教育券方案,卻遭到美國兩個最大的教育團體“全國教育學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和“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的反對,他們認為,教育券會威脅公立學校體系。這等於毀掉了民主政治的基石。而傅利曼則表示,如果公立學校受到威脅,完全是咎由自取,正顯示其教學質量低落,尤其是貧民窟里的公立學校.可以說是辦得其糟無比。如果有了教育券,就可以增加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機會,增加他們的子女,尤其是低收入戶子女的入學機會,促進學校競爭;公立學校不再依靠分派學生員額來招收學生,而是要以教學質量、學校設備來吸引學生或父母,如此與私立學校互相競爭的結果,學校教育的質量將可大為提升。
在台灣實施的幼教券大都在選舉前匆忙宣布,不無給人有拉選票之嫌。但即使是教育券的政治色彩多於教育,其所高唱的“教育機會均等,提升學校質量”。卻是教育家所嚮往的。目前,台灣的幼教券只發給私立幼托園所,由於因此增加了私立園所的競爭力,因而頗受私立園所的歡迎。
台灣幼教券實施的情形
台北市及高雄市在1998年率先實施幼教券。由於實施教育券是在市長選舉之前匆忙宣布的.且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因此,很明顯的是政治考慮高於教育考慮。兩市的幼教券是對5歲幼兒的家長發給每學期1張5千元台幣的幼教券。凡就讀私立幼稚園託兒所的幼童,憑券可抵學費5千元台幣,如有不足,自行補足。(通常私幼一學期要繳學費約1.5至2萬元台幣,另加月費約6千至8千元台幣)園所匯整後,向教育局、社會局領回抵免的金額,但就讀公立園所不得抵免。
台灣省各縣市出於選舉考慮,也在2000年跟進實施幼教券,金額與台北及高雄兩市相同。
目前,台灣的幼教券,都有“排公條款”(排除公立幼稚園及託兒所)及“排貧條款”(排除低收入戶已領育兒津貼或單親家庭已領子女托育津貼者),卻無“排富條款”(排除高收人家長)及“排外條款”(排除外國籍家長),違反了社會正義及財政補助原則。教育券的目的就是要鼓勵學生轉讀私校,但省市實施的結果.並未影響公立幼稚園的招生,選擇私立幼稚園(所)的家長並非一定是富有者,而系受限於公幼公托的容納量以及其上下課時間不能與家長配合。
實施教育券的爭議焦點
選擇的自由
1.家長能否選擇:教育券是提供給家長選擇學校用的,如果家長沒有選擇能力,則教育券也就失去了作用,因此使家長有正確的選擇、判斷能力,是教育券的第一要件。這方面,中上階級家長大都還能勝任,至於低收入戶家長,則因為教育程度較低,以及經濟壓力,選擇的考慮就不是著重在教學質量上。在台灣,家長的選擇是“先公後私”,讀私立學校的原因大都是因為公立幼稚園所已額滿才轉向私立園所.這些都與教育券的理想不符。2.有無選擇信息:教育當局必須提供充足的信息,家長才能選出適合子女就讀的學校。讓家長了解教育券的目的、原因、實施方式,才小會形成人云亦云的盲從。
3.自由選擇與別無選擇:家長在選擇學校時,除了學校的遠近,就是以經濟為重要考慮了。因此學校多元發展、教育券合理分配(排貧、排富的取捨),才能使家長真正選擇到好學校.而不是迫不得已的選擇。
機會均等與階層對立
理想的學校教育,應主動弭平社會階級的鴻溝,而不是階級的反映或製造者。教育券的目的是由政府提供部分補助,讓家長不會因為經濟困難而放棄私立學校.並使得低收入戶子女也有機會進入較好的學校。但是否真的達到教育機會均等呢?研究發現.在智利實施教育券後,有錢的人多數傾向選擇私校,原本要補助的低收入戶,就讀私校的意願卻不是很高(carnoy,1998)。這是因為私校大都位於城市中,距離遠近是影響家長選擇的因素之一。另外,如果低收入戶子女有很高的比率就讀某所學校.中上階級的父母就不願將子女送往該校:這就導致了私校“挑選”學生入學,而形成明星學校、貴族學校的階層學校.與實施教育券前並無二致。以台北市、高雄市來說,低收入戶只要領有育兒津貼或托育津貼或殘障補助,就不能取得教育券.但由於中上收入的家庭可以享受。富者多了一筆補助,更有選擇權利。從各地經驗來看,低收入戶並不如預期那樣可自由選擇學校,而學校還是有階級之分,這是當前實施教育券首應反省的問題。社會正義
幼教券發放的對象與原則是教育資源是否合理分配的關鍵。國外教育券多針對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而台北、高雄的幼教券只對私幼發放,引起了爭議。《中國時報》的社論說:“……就本案而言,顯然應該檢討的是,北、高兩市當初決定發放幼教券的決策過程,是否曾經嚴肅地考慮到有關資源分配運用的公平合理性,並評估是否會產生何種副作用。如果輕易開例,不惟善門易開難關,還將衍生更多的抗爭後遺,並扭曲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這顯然只是一種短視而不負責任的作法。”此外,北、高兩市均有“排公”、“排貧”,卻無“排富”、“排外”條款,其中的道理令人費解。外國人沒有納稅的義務,怎可享受教育券的權利,育兒津貼系“養”的功用,幼教券則系“教”的功用,怎可混為一談?這些爭議問題.正是決策者所應注意的。
自由競爭與提升質量
教育券是自由市場、自由經濟下的產物,只有質量優良的學校。才能吸引學生入學。師資優劣、設備安全、教學質量都是考慮重點。教師是教學過程中最重要的人物,教育券使私校更注重師資,採取的方式包括聘請符合資格的教師或提供進修渠道。但私校教師負有入學率的壓力,可能影響教學質量;設備方面,充足的設備固然可吸引學生。不過學生人數增多,設備就顯得缺乏,教學空間也因此而受阻:課程內容的多元化,可避免一元式的教學。學生也因此而得到更多知識,但如果學校一味變花樣,忽視基本要求,則這種教學就喪失了實用性。台北市教育局指出,教育券實施一年後,立案幼教機構明顯增加,使得政府能有效監督,從旁輔助其教學(台北市教育局,1999)。智利、英國、克里夫蘭接受教育券的學生,成績都有明顯進步,證明其教學質量的提升。
競選支票與教育理想
實施教育券的各國或地區.大都是政治考慮大於教育考慮。除了拉選票外,我們更期望能因此達到平均教權、提升質量的教育理想。是否能一舉兩得.是決策者需要思考的地方。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傅利曼的教育券構想,其中心思想是從經濟學的觀點出發,給家長提供選擇學校的自由,把學校教育變成市場經濟,自由競爭。但教育不應是家長的“消費商品”,家長也不應成為學校的“客戶”,辦學不是製作綜藝節目,只要大家高興就好。因此台灣要全面實施教育券,必須審慎地研究。要從能提升教育質量和功能的觀點著眼,教育券才有價值。有研究提出四個教育券模式,並依“經建會”的人口推估,計算出這四個模式所需的經費,供政府政策決定之參考。
模式A:所有5歲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機構者,均發給教育券。按目前之就學率70%計算。每年約需22億4千餘萬元台幣。
模式B:只發給就讀已立案之私立幼兒機構的5歲幼兒。以目前約20%的幼兒就讀公立,80%就讀私立幼兒機構來計算,乘以模式A之人數,每年約需17億9千餘萬元台幣。模式c:只發給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的5歲幼兒,不論其就讀公立、私立幼兒機構或在家自行教育。以目前此類人口占就學人口20%計算。即模式A乘以20%,每年約需4億4千餘萬元台幣。
模式D:納入綜合所得稅“教育費用特別扣除額”中抵免。教育行政單位無需編列任何預算支應。
模式A的最大爭議在於會產生財政排擠效應,就像發老人福利金一樣。但此模式能照顧所有之5歲幼兒,公平性爭議較少。
模式B系現行省市之模式,只補助就讀私立幼托機構之家庭每年1萬元台幣之教育券,政府每年約需編列17億餘元台幣之預算。但此模式無排富及排外(外國籍)條款,反而有排貧(低收入戶)及排公(公立幼托)條款,引起頗多爭議。
模式c只針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給予1萬元台幣之教育券,一年僅需4億餘元台幣,縱無中央補助,各縣市財力應可負擔。
模式D是比較省錢省事的辦法。有子女就讀幼托機構的父母,得自綜合所得稅中扣除教育學費2萬5千元台幣。只要修改“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扣除額)第5目“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學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學以上院校及幼稚園託兒所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最高2萬5千元台幣。……”此模式不僅有法源依據,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又可避免教育經費排擠效應.不失為省錢省事的好辦法。但是需要經過立法程式,可能耗費時日,緩不濟急。
綜上所述,具體建議如下:
1.教育券的目的是要增加學校競爭,提升學校質量,不能好壞不分,因此,不論採取上述哪一模式,有資格領取教育券的幼托機構,必須符合某些標準(像英國一樣),例如:(1)已立案;(2)行政、設備、教保三項評鑑中,至少一項績優;(3)教師合格率達80%P2上;(4)在核定班級數內(即無超收學生情形);(5)每生所占教學活動空間符合部頒設備標準。
2.教育券應有某些限制條款,但不是“排公”和“排貧”條款,而是“排外”和“排富”條款。
3.教育券的對象是補助家長,不是補助學校,是社會福利支出的一種,因此。為避免產生教育經費排擠效應,應改列社會福利支出。
4.培養家長選擇學校的能力,正確判斷學校的優劣是否適合子女就讀,而不是盲目地選擇人多的“明星學校”或“貴族幼稚園”。
5.修改綜合所得稅法,將幼教券納入“教育費用特別扣除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