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年應稅銷售額的概念”這裡面套用到了會計和稅務上的專業術語,其中“銷售額”是會計術語,一般情況下是指企事業單位的主營業務收入。而“應稅銷售額”是稅務上的術語,指按照有關稅務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應當繳納稅金的銷售收入。兩者在一般情況下所表達的意思是一樣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著差異,原因在於有關部門打擊避稅偷稅等問題的發生,對一些非銷售行為規定視同為銷售行為,並徵收相關稅收所致。
“什麼是年應稅銷售額”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一年(這裡指公曆年度的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積應繳增值稅銷售額。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第22號號令第三條有詳細解析。
舉例說明
如果您的企業是僅僅繳納增值稅的,那么兩個名稱是同一個意思。如果您的企業不僅僅繳納增值稅,那么年應稅銷售額的範圍要比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範圍廣,因為年應稅銷售額有些收入如果分別核算,比如服務行業,混合經營等情況,繳納其他稅種,那么就不僅僅是增值稅的。但有的教材在增值稅這一章節中就簡化了稱呼,是屬於同一個意思。看下面這個例子:您的公司是以銷售貨物為主繳納增值稅的a企業,同時又提供勞務等涉及服務b企業繳納營業稅,雖然屬於同一個公司,卻分別核算,那么納的稅種就不一樣。a企業核算出的銷售額是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而ab兩個企業合起來的全部收入就是該公司的年應稅銷售額。
舉例二:
某公司當月銷售商品10萬件,每件不含稅售價50元,另外,將本公司商品1 000件發放給公司員工作為福利。這樣,在會計報表上,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額)為100 000*50=5 000 000元,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職工福利的商品視同銷售,則應稅銷售額=5 000 000+1 000*50=5 050 000元,如果該商品的增值稅率為17%,且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話,則當月的銷項稅額為5 050 000*17%=858 500元。
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比如企業從2月份開始經營,就是指從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這段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