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政[2011]56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防止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行為。財政差額供給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為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辦公與業務用房、公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家具、教學科研設備和體育器材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責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審核批准資產購置計畫,監督和規範資產配置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事項,並監督和規範其資產配置工作。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事項,並監督和規範其資產配置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障需要、科學合理、調劑優先、節儉使用、共享共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資產使用情況、財力狀況和工作需要,嚴格控制,合理申請配置資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配置資產時,首先應當從現有閒置資產中調劑解決,充分利用現有存量資產滿足配置資產需要,避免資產重複購置與浪費。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大型儀器、教學科研設備等價值較高的資產時,首先應當考慮通過共享共用方式解決;無法解決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十條 市財政局建立市級政府公物倉,將有關資產納入政府公物倉管理,統一調劑使用。主要包括:市級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購置的資產;成立臨時辦公機構,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申請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組織考核、檢查、驗收、評比,由接待單位申請購置的資產;單位上繳的資產;政府罰沒物資;單位申請處置的資產等。
第二章 資產配置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新增職責和工作任務,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四)未達到配置標準或者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十二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配置資產的,由新設立或者變更的單位根據單位職能、人員編制和資產存量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新增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任務需要配置資產的,應當先通過內部或者市級政府公物倉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未達到配置標準的,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逐步到位。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在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後,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三章 資產配置程式
第十六條 資產配置計畫由需要配置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配置資產的,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根據資產使用需求、存量資產狀況和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資產購置預算,並隨部門預算一起報市財政局審核;
(二)市財政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資產存量、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財力狀況,審核編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並將其列入部門預算;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經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批覆市級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批覆的年度資產購置預算,安排本單位資產購置;
(四)行政事業單位在購置資產時,應當按預算批覆將資產購置意見列入資產購置計畫報市財政局,經批准後在年度資產購置預算內執行。在預算執行中,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及資產購置說明,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八條 購置單價2000元以下、批量1萬元以下資產,原則上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置。對單價較高或者一次性購置數量較多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經市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非明確安排有設備購置的上級補助資金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進行資產購置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報市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於審批後30日內將審批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在配置後30日內,經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備案;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由其市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四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二十二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的設定,是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安排資產購置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資產配置標準另行下發,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財力狀況、技術水平以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規定配置標準。無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資產購置計畫批覆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購置計畫進行資產配置,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購置資產。未經批准購置資產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的,不得辦理購置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後,應當及時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同時,按照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計畫、超標準配置資產的,拒絕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的,拒絕將有關資產納入政府公物倉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市財政局對已經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相關資產的配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