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

平涼市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

本文分為九大章總共三十二條細節,系統的講述了全市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平涼市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等內容。

平涼市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全市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切實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甘肅省省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定期考核評價辦法》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深入貫徹<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任務和目標要求,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建立以實績考核為主要內容的指標體系和公務員年度考核多元化民主評價體系,不斷提高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通過考核,努力形成與時俱進、充滿活力、富有效率、開拓創新、艱苦創業,能夠堅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公務員隊伍,積極創造團結和諧、風正氣順的幹事創業環境,大力推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黨管幹部、德才兼備、客觀公正、注重實績、民眾公認的原則。按照突出重點、提高效率、設計周密、便於操作的要求,採取總結述職、民主測編輯評、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考核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市直黨政工作部門、人大和政協內設機構、法檢兩院所屬公務員的年度考核。
群團組織、民主黨派、工商聯等參照管理單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六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七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八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章 考核程式

第十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同時進行民主測評。測評內容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定;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十二條《年度考核登記表》由考核委員會或經考核委員會授權的各單位辦公室、人事(秘)科(股)負責填寫,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及時將其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等次評定

第十三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評定標準。
(一)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
2、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3、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4、工作實績突出;
5、清正廉潔。
(二)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3、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4、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5、廉潔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四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
第十五條公務員當年做出重大突出貢獻,在全省、全國受到綜合表彰獎勵者,可在限額之外,直接評定為優秀公務員。
第十六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十七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八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九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考核稱職的獎勵

第二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由本機關(單位)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由各縣(區)委、政府或市直機關(單位)審批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公務員的獎勵,要事先將獎勵審批表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審核,按規定批准後兌現獎金。其中,受嘉獎的800元,記三等功的1500元,所需經費列入各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七章 考核機關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各考核單位要成立考核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辦公室或人事(秘)科(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二十六條每年12月15日前,各單位攜帶《職位管理冊》到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核定優秀等次比例。12月16日至翌年1月15日前為各單位集中考核時間。翌年3月15日前由各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將本單位年度考核總結、《考核結果通知冊》、《年度考核表》等按管理許可權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審核通過的單位出具《考核結果審核備案通知單》。市直六大機關及群團等參照管理單位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部門科級以上公務員的送市委組織部審核,政府部門及參照管理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送市人事局審核。

第八章 考核紀律

第二十七條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職責,對考核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考核工作中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 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二) 不準故意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三) 不準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情況:
(四) 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進行批評教育。考核失實的,考核結果無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參加定期考核的公務員,其當年年度考核等次以定期考核評定結果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平涼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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