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中心城市便民市場的設定應依據便民市場及超市布點規劃,由實施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市規劃局對項目選址審查後,報市城市規劃土地建設審查委員會審批。馬路市場、夜市的設定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組織,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提出設定意見,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三條 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市各類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四條 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業園區分局按照屬地管轄和市場主體準入原則,負責各自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市場及市場周邊50米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 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經批准臨時設定的夜市、馬路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各類市場的經營管理主體都要按照監管單位的要求,確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並報市場監管單位備案。要結合市場實際按要求配備密閉的垃圾收集設備。對市場及其周邊從開市到收市,要實行全天候巡迴保潔,做到管理責任明確,保潔及時到位,垃圾日產日清,確保市場內部、市場出入口及市場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
第七條 市場內的經營單位、經營戶要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管理,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做到商品擺放整齊,經營規範有序,不亂堆垃圾,不出市經營。
經批准設定的夜市經營場所和經營人,要自覺遵守夜市經營管理規範,嚴格遵守上市、撤市時間,不得提前上市經營,推後撤市時間。
第八條 馬路市場要逐步向規範化市場過渡,對不需要繼續保留設定的馬路市場和夜市,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取締。
第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市場經營單位、經營戶,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業園區分局、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要結合“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不斷建立完善市場及其周邊環境衛生管理機制,分類制定市場管理規範,推行目標責任管理,強化日常管理執法,及時查處市場周邊50米範圍內亂堆垃圾、出市經營等影響市場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崆峒區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切實發揮監督管理職責,制定獎懲激勵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開展考核考評,督促和調動管理部門加強對各類市場的日常管理。對監管不力,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的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按照《平涼中心城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