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產品介紹
產品全稱: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
產品類型: 主險
險種類別:商業醫療保險
所屬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0周歲(指出生滿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
繳費方式:與主險一致
保險期限:續保至64周歲
二、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產品特色
1.費用有補償 住院有保障
2.多份更優惠 省心更省錢
3.保證續保期 保障不間斷
4.猶豫期設計 貼心關懷您
5.人性化設計 滿足您需求
三、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保障責任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部分和可選部分。
您可以單獨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礎上增加可選部分,但不能單獨投保可選部分。您在投保可選部分時必須同時投保該部分的兩項責任,不能只選擇其中一項。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連續投保本保險時,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契約生效之日起30天內發生疾病,由此而導致的住院治療,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30天的時間稱為等待期。
續保或者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無等待期。
(二)基本部分
住院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對於每次住院在約定範圍(同簽發保險單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賠付範圍)內的床位費和醫療費以及住院期間前後各30天內因與該次住院相同原因而產生的門診費,被保險人在已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我們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項費用的餘額分項給付保險金,各項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我們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項費用的65%分項給付保險金,各項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
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我們僅對被保險人住院180天內發生的上述各項費用承擔保險責任。
(三)可選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住院進行非器官移植手術治療,被保險人在已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我們按照被保險人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同簽發保險單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賠付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餘額給付保險金,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我們按照被保險人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65%給付保險金,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
(2)器官移植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住院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治療,被保險人在已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我們按照被保險人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同簽發保險單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賠付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餘額給付保險金,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我們按照被保險人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65%給付保險金,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的限額見附表。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需間歇性施行手術,且前後手術日期間隔未達90天
(四)責任的延續
對等待期後本附加險契約到期日前發生的且延續至本附加險契約到期日後30天內的住院治療,我們仍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五)補償原則
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我們在各項保險金的給付限額內根據本附加險契約中各項費用的約定範圍,給付被保險人獲得補償後的各項費用的餘額。
險種轉換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請您及時將本附加險契約轉換為“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契約”。
如果您按時向我們交納保險費,自您申請轉換本附加險契約的下一個保單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契約”開始生效,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同時終止,本附加險契約的投保書、相關的投保檔案、批註等將繼續有效。
“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契約”轉換生效時,
(1)無猶豫期和等待期;
(2)保證續保期間(包括本附加險契約已經過的期間)將繼續計算。
四、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歲,從事銷售工作,月均收入約8000元。平時工作忙、壓力大,常常感到身體吃不消,雖然有社保,但仍然最擔心的就是得了大病,因為社會醫療保障無法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而大筆的醫療費用勢必會影響家人生活。
平安保險專家的建議:
鴻盛終身壽險(分紅型,2004)15萬+附加鴻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15萬+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包含基本+可選)5份
本計畫首年年交保費:5931元, 交費期限30年(註:附加險只能在主險交費期內附加)
主要保險利益:
1.住院費用保險金: 30天等待期後,每次住院在約定範圍(同簽發保險單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賠付範圍)內的床位費、醫療費及住院前後各30天內因與該次住院相同原因產生的門診費,已經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的,按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的餘額分項給付保險金;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按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的65%分項給付保險金。
2.手術費用保險金: 30天等待期後,每次住院並施行手術,已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的,按照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同簽發保險單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賠付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餘額給付保險金;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按每次手術在約定範圍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術費用的65%給付保險金。每次器官移植手術最高可達50000元,每次非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最高可達7500元。
3.重大疾病保險金:90天等待期後,初次發生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可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15萬元,契約終止。
4.身故保險金:未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擁有身故保障15萬元;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身故保險金為零。
5.分紅:享受分紅,共享公司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
6.保證續保: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保險期間為一年,保證續保期間為5年。
7.猶豫期:自您簽收契約次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您可以認真審視契約,若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契約,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身份證明,我們會無息退還您所交的全部保險費。
8.險種轉換:在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不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請您及時將 “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契約”轉換為“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契約”。如果您按時向我們交納保險費,自您申請轉換本附加險契約的下一個保單周年日起, “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契約”開始生效,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