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留學或工作附加交通意外身故雙倍給付保險

保險責任第二條 保險金額第五條 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等於主險下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詳細條款:
平安境外留學或工作附加交通意外身故雙倍給付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發生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照主險相應的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後,再按同等金額向受益人給付交通意外身故雙倍給付保險金。

責任免除第三條主險項下的各項責任免除仍適用於本附加險。

第四條下列情形下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而是以駕駛人、服務人員等身份。(二)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保險金額第五條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等於主險下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六條保險金申請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除了主險項下約定的各項索賠材料外,還應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

釋義第七條【公共運輸工具】指領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僅限四輪機動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經營的固定翼飛機,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在兩個固定的商業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商業直升機站之間運營的直升飛機,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線和時刻表運營的固定機場客車。凡上述所列的各種交通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屬不符合本契約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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