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福

常永福

常永福,男,漢族,1956年5月出生,內蒙古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烏蘭察布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9年7月1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常永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6年08月——1978年03月,在察右前旗禮拜寺鄉學校任教;

1978年03月——1979年12月,在烏蘭察布盟師範學校政史系學習;

1980年01月——1984年04月,在烏蘭察布盟師範學校任教;

1984年04月——1994年07月,在烏蘭察布盟盟委組織部工作,先後任組織部幹部一科副科長、科長,組織部副部長;

1994年07月——1998年07月,任集寧市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1998年07月——2004年04月,任興和縣委書記;

2004年04月——2008年01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8年01月——2008年07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8年07月——2013年01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其間:2009年01月——2013年03月,兼任烏蘭察布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13年01月——2017年01月,任烏蘭察布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7年01月,退休。

2018年07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人物事件

違規被查

2018年7月1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10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蘭察布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常永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常永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在工作錄用、職務晉升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承攬工程、違規收受禮金、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侵占他人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常永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常永福理想信念、黨性原則喪失,以權謀私、貪得無厭,退休後仍收受他人錢財,且在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常永福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25日,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對常永福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常永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利用擔任興和縣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市長、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在履行職權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常永福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在任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市長、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716.9032萬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財產和支出合計4041.6517萬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責令其說明財產來源,仍有價值2469.811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告人常有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5030.86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常永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常永福進行了最後陳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表示認罪悔罪。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市人大、市政協的部分代表旁聽了本案的審理。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