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二)管理本會會員;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ang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CZICPA),是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是由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常州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地址:常州市化龍巷恆利大廈A座六樓。

秘書處職能

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是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1997年7月21日經常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常編[1997]60號),單位規格為科級,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正、副秘書長各1名),所需經費自籌解決。2009年12月24日經常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覆(常編[2009]105號),同意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經費形式由自收自支轉為全額撥款,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專業技術人員7名)。原8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收回。
秘書處職能:根據2008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目前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直接辦理執業會員的轉所審批、非執業會員的申請以及轉會。依據省注協受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返回的材料,對註冊會計師註冊上報的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實地核查。
2、按照省注協的統一要求,組織每年的行業執業質量的檢查和專項檢查,管理執業機構和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組織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實施,組織實施業務報備工作。
3、按照上級注協的部署,組織本地註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主任會計師和部門經理以上註冊會計師的培訓,市級注協組織一般註冊會計師、評估師和非執業會員的培訓。
4、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如與工商、銀行、稅務、司法以及政府項目的招投標等。
5、依據《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每年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和考務等。
6、依法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政府機關委託和授權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8年10月30日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ang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CZ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是由常州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其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為全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全市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的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常州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常州市化龍巷恆利大廈A座六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委託,辦理本市註冊會計師註冊、事務所設立等有關事宜,監督、管理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依法執業。
(二)管理本會會員;
(三)貫徹落實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
(四)擬訂本市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本市註冊會計師培訓工作;
(六)組織本市報考註冊會計師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七)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業,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和行業宣傳;
(九)與國際會計師團體、外國會計組織開展業務交流活動。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以及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依法批准設立的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者,為執業會員。
有關人士經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九)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複議和申訴。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監督、管理;
(五)按行業規定繳納會費;
(六)按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學習任務;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八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九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其他應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干人組成。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提議可以提前或推遲。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情況特殊,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推選或聘任本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五)醞釀提出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人選;
(六)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本會的會費收支報告;
(八)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會議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的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常州市財政局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行政機關批准。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和社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會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實行會計核算,建立內控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3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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