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和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常州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四類獎項:
(一)常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常州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四)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先進企業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常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具有發明創造、技術開發、套用推廣的科技成果,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獲得省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項目,在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顯著實效的;
(二)在市重點項目開發實施中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產品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投入產出效益顯著的;
(三)在推動農業新科技成果研發與轉化,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生態農業和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得到大面積推廣套用,增產增收效果明顯的;
(四)在城鎮建設、環境保護等城市建設重大工程建設中,套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長期從事醫療衛生實踐,醫術高超,多次成功治癒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內多次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積極廣泛,總結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國內同行專家公認的。
第七條 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項目單位或個人:
(一)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先進的重大技術發明,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先進技術標準制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 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工程項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研發和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成果被有關機關採納、套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已獲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再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八條 常州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與本市公民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九條 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先進企業獎授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企業:
(一)在本市研發的投入和產出、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擁有、知名品牌的創建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在創新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三章 推薦評審
第十條 常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常州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先進企業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候選單位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各轄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專家。
第十二條 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候選單位的,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和候選單位進行評審;
(二)提出獲獎人選、項目、單位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項評審委員會或專業評審組。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項目完成人或候選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及項目的技術內容依法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章 授予獎勵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單位及獎勵等級的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常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獲得者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每次獎勵不超過10項。
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次獎勵不超過80項。
常州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不超過5項。
常州市科學技術進步先進企業獎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不超過10項。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各類獎項沒有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科學技術獎,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公開通報。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或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評審資格或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解除聘任等處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或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發布的《常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常政發〔2004〕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