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

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專家會員4人,是常州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行業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工程建設監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規章及條例;

(二)、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理行業管理,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協助起草有關建設監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辦法,辦理委託事宜;

(三)、開展工程監理知識的普及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開展建設監理行業的調研和諮詢服務,了解社會各界對監理的評價、要求;

(五)、開展國內外工程建設監理方面有關學術活動和工作交流;

(六)、組織會員收集、調查、研製、交流有關工程監理、檢測工作的軟體和硬體,促進行業的信息化、規範化建設,交流企業內部管理經驗;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協會會員對工程監理的意見和訴求,提出問題處理的可行性建議;

(八)、負責出版《常州建設監理》刊物和建立監理協會網站,做好對外宣傳;

(九)、推薦、評選、鼓勵和表彰行業內的先進集體、個人及成果;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和社會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協會章程

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2010年1月19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

英文:Changzhou Associ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CZAPM)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全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行業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開展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化建設的有關活動,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全面提高全市建設管理水平。不斷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模式,開拓進取,遵守社會公德,繁榮建設監理事業。堅持協會服務企業、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的辦會宗旨,溝通信息,反映訴求。熱情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常州市清潭廣成路85-2號4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工程建設監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規章及條例;

(二)、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理行業管理,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協助起草有關建設監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辦法,辦理委託事宜;

(三)、開展工程監理知識的普及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開展建設監理行業的調研和諮詢服務,了解社會各界對監理的評價、要求;

(五)、開展國內外工程建設監理方面有關學術活動和工作交流;

(六)、組織會員收集、調查、研製、交流有關工程監理、檢測工作的軟體和硬體,促進行業的信息化、規範化建設,交流企業內部管理經驗;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協會會員對工程監理的意見和訴求,提出問題處理的可行性建議;

(八)、負責出版《常州建設監理》刊物和建立監理協會網站,做好對外宣傳;

(九)、推薦、評選、鼓勵和表彰行業內的先進集體、個人及成果;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和社會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有關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社會團體、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關心支持工程監理工作的人員和對工程監理工作作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加入本協會分別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行為準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辦理相關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員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會員選派的代表組成,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屆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3名;設秘書長(專職)1名、副秘書長1名;設理事單位9名(數量不超過企業會員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單位條件

(一)、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的單位會員;

(二)、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從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三)、自覺遵守本行業協會準則,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四)、熱愛協會的工作,認真為協會工作服務;

(五)、具有較好的企業文化,規範合法經營、誠信服務,取得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在行業和相應區域內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六)、近年來無各級主管部門通報的不良誠信紀錄及社會不良反映,未受過嚴重違規違紀行政處罰。

二、會長、副會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責任心,在行業內有較高公信力和凝聚力;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領導協會正常開展工作,在政府和企業間起好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熱愛監理事業,熱愛協會的工作,具有良好業務素質和實幹、奉獻精神,認真為協會工作服務;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客觀公正;

(六)、身體健康,精力充沛;

(七)、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熱愛監理事業,從事建設行業工作2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工作經驗、業務素質和責任心,具有較高的文字寫作水平和實幹、奉獻精神;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了解本行業特性,認真為協會工作服務;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客觀公正;

(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政府對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政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要求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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