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登記號:CNDR-2010-00016
常政發〔2010〕52號
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常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常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寧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常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上級和本級財政用於安排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性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一條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原則:堅持公正、公開、重點,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原則,體現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工作重點和我市財政支付能力。
第二條劃分類別。財政專項資金按目前種類和規模分為五大類,一類是各項補貼和獎勵專項資金,如糧食、良種、綜合直補、油菜補貼、退耕還林補助、燃油補貼、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二類是專項轉移支付和上級安排有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如社保、醫保、農村合作醫療、公路等專項資金;三類是上級下達基建、國債專項資金;四類是上級補助本級各項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如教育、農業、林業、交通、衛生、民政、勞動就業等專項資金;五類是本級財政安排的重點工程項目資金、生產發展資金,排污費、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等專項支出,以及由土地收入、防洪保全基金、城市公用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方法:區分種類,分別對待,突出重點。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按照申請、審核、審批、撥款的程式
第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審批安排
(一)對於本級財政預算已安排並明確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必須先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報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批,財政部門按程式撥付。對於未能明確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使用意見,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上級下達本級財政各項補貼、補助和獎勵專項資金。
(三)專項轉移支付和上級安排有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如社保、醫保、農村合作醫療等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審核,直接撥入核定專戶。
(四)上級下達的基建、國債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已經細化到單位和項目,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按上級檔案計畫,聯合審批下達。
(五)上級補助本級各項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如教育、農業、林業、交通、衛生、民政、勞動就業等專項資金。各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中央、省、市檔案規定,提出本行業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分管副市長審定,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撥付。用款單位申撥資金必須根據審批的資金使用計畫,按工作(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業務股室審核後按部門內部管理程式報送預算股分次下達預算指標,並附相關資料。屬於基本建設等工程類項目,要提交經批准的實施方案、施工契約、工程預算、招投標書、工程進度和審核意見等。用款計畫原則上定為:先期撥付30%的項目資金作為啟動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前最高撥付額不得高於70%。工程驗收合格並工程決算審計通過後,須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一年後予以核撥。工程決算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經審計部門審核後報政府審批。屬設備添置的,要提交經批准的採購計畫和中標、採購契約以及採購清單。屬政府性補助(補貼)資金,要提交政策依據,補助對象花名冊及個人相關資料。屬救災、救濟方面的資金,要提交災情報告或本級政府檔案或上級財政部門檔案。
第七條專項資金撥款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工程類和採購類資金撥款必須憑應稅票據
支付。取締部門(單位)所有的專項資金銀行賬戶。涉農補貼、社會保障和就業、優撫救濟、計畫生育獎扶、後期移民補助等類“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要通過“鄉鎮財稅信息網”以“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領導臨時審批的小額資金可用現金形式發放。
第八條項目管理費用的提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更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九條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對撥付的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管理,按照提供的資金使用計畫逐項進行檢查。項目單位法定代表要對專項資金安全使用負行政管理責任,確保專項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十條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按項目法人負責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管理制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十一條重點專項安排的設備採購,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條例》相關規定,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標,依法擇優中標人。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結束後,項目單位要向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以書面地形式報告項目的實施、資金使用以及整體項目評價的有關情況等。
第十三條重點項目由主管部門牽頭,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全程跟蹤問效,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使用列支出,實行年度單項清算。當年結餘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未完成的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已經完成要收回財政用於綜合平衡。
第十五條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
(一)專項資金的申報過程、使用過程和決算結果要定期在政府門戶網、《常寧報》和電視台公示。
(二)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並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三)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將監督工作貫穿於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自製定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財政 資金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8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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