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盜贓

二十五兩, 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兩, 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兩,

刑律用語。指常人盜竊倉庫錢糧。其懲處規定是: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十兩,杖九十;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徒一年、杖六十; 二十五兩, 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兩, 徒二年、杖八十; 三十五兩, 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兩, 流二千里、杖一百;五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五十五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八十兩, 絞。自流罪以上均依雜犯三流總徒四年,絞罪準徒五年,不分首從,並贓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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