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資管理體制,進一步規範全縣重點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提高重點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雲南省重大投資項目審批和核准制度》(雲政發〔2007〕6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點投資項目是指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對我縣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著顯著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項目;
(二)城建、環保和生態環境等項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涉及社會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四)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進步和區域經濟發展的扶貧攻堅項目;
(六)利用外資、擴大對外開放的項目;
(七)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重點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審批、備案和上報核准,在審批、備案和上報核准過程中出現需要協調的重大事項時,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綜合管理部門進行協調。
第四條 重點投資項目每年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重點投資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及社會投資項目。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設項目適用審批制工作流程;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詳見《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雲南省)》)適用上報核准制度工作流程。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雲南省)》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適用備案制工作流程。
第二章 重點投資項目審批制工作流程
第六條 實行審批制的重點投資項目工作流程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許可4個階段,時限為40個工作日。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審批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議書審批或上報工作。
第八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一)選址意見、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續(5個工作日)。辦理單位: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交通局、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相應事項要求,同時備齊必備材料,分別報送相關部門。縣建設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上報工作;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或完成上報工作;水務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覆檔案或完成上報工作;林業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完成上報工作。
涉及交通、水務等行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交通局、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項目選址意見。
涉及公安消防部門的特殊事項:如屬易燃易爆等影響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項目選址需徵求公安消防部門意見的,縣公安消防大隊應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5個工作日)。審批部門:縣發展和改革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視情況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項目論證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或上報工作。
第九條 初步設計階段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審批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建設局、水務局、交通局、農業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各審批事項要求,同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相關部門,縣建設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建設局、水務局、交通局、農業局根據分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批覆或完成上報工作。
重點投資項目建設選址需報經縣規委審定的,由縣建設局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規委審定。
第十條 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
(一)投資計畫下達(3個工作日)。審批部門:縣發展和改革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各審批事項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投資計畫下達。
(二)工程規劃許可、標底審計、招標投標等備案、排水許可、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抗震設防要求審批、人防報建審核(9個工作日)。審批單位:縣建設局、審計局、水務局、交通局、消防大隊、人防辦、地震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各審批事項要求,同時備齊必備材料,分別報送縣建設局、縣審計局、水務局、交通局、消防大隊、人防辦、地震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審查或上報工作,縣建設局在3個工作日出具《施工許可證》, 3個工作日內完成排水許可,3個工作日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審計局在9個工作日完成標底審計,縣招標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標投標備案,縣消防大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縣地震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縣人防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人防報建審核。
凡涉及農業、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監督、移民等部門的審批事項,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同時向各審批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必備材料,各審批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事項的審批 。
第三章 重點投資項目上報核准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實行核准制的重點投資項目工作流程分為項目申請報告和施工許可2個階段,時限為18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報告階段上報核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一)項目選址意見、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續(5個工作日)。辦理單位: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交通局、水務局等部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相應事項要求,同時備齊必備材料,分別報送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局。縣建設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用地預審上報檔案;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或上報檔案;水務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覆檔案或上報檔案;林業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上報檔案。
涉及交通、水務等行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項目選址意見。
涉及公安消防部門的特殊事項:如屬易燃易爆等影響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項目選址需徵求公安消防部門意見的,縣公安消防大隊應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重點投資項目建設選址需報經縣規委審定的,由縣建設局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規委審定。
凡涉及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等審批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按照相應事項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林業局,林業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事項許可或核報工作。
(二)項目申請報告的上報核准(5個工作日)。上報核准部門:縣級投資主管部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級投資主管部門,縣級投資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申請報告的上報工作。
第十三條 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時限為8個工作日。辦理單位:縣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公安消防大隊等行業主管部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施工圖審查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審查或上報工作,之後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許可手續。
此外,凡涉及農業、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監督、移民等部門的辦理事項,項目單位應按照要求同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必備材料,各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事項的辦理。
凡涉及建設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單位按照相應事項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建設局,建設局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第四章 重點投資項目備案制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實行備案制的重點投資項目工作流程分為備案申請和施工許可2個階段,時限為14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備案申請階段審批時限為6個工作日。
(一)項目備案證(1個工作日)。備案部門:縣級投資主管部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備齊必備材料,報送縣級投資主管部門,縣級投資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證。
(二)項目選址意見、用地預審(5個工作日)。辦理單位: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
具體流程:項目單位按照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分別報送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選址初步意見;國土資源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用地預審上報檔案。
第十六條 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時限為8個工作日。辦理單位:縣建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局、公安消防大隊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事項: 項目規劃許可、用地預審上報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續、施工圖上報審查、施工許可。
具體流程:凡涉及環保、水務、林業、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監督、移民等部門的辦理事項,項目單位應按照要求同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必備材料,各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事項的辦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項目單位按照要求,備齊必備材料,報送建設部門後,建設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
項目單位按照施工圖審查要求,同時備齊必備材料,按行業分別報縣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公安消防大隊等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審查或上報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許可手續。
第五章 重點投資項目推進工作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推進聯席會議制度。成立縣重點項目推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相關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由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重點項目推進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督促聯席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編寫情況通報。每月1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縣直相關部門聯席辦公會,研究解決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每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重點項目業主座談會,由重點項目業主匯報項目推進過程中需要幫助協調解決的主要問題。
第十八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縣級領導掛鈎聯繫制度。縣級領導掛鈎聯繫重點項目,實行定目標任務,定完成時間、定責任人員、定工作職責、定獎懲辦法的“五定”目標責任制。每位掛鈎聯繫領導為項目考核的第一責任人,在加強對重點項目建設情況督促檢查的同時,每年深入工程建設第一線兩次以上,具體指導、協調工作,解決問題,確保項目順利推進,如期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各掛鈎聯繫單位督促建設單位對照既定的工程項目和建設任務,制定工程進度日程表,排出工期,逐月考核,確保各項目標和責任落實到位。年終由縣固定資產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兌現風險責任獎懲。
第十九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並聯審批辦理制度。投資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業主申報的項目報件時,應將後期辦理各項手續的各部門辦公地址、業務聯繫人姓名、聯繫方式一併告知項目業主,同時投資主管部門還應將項目審批、上報核准和備案手續抄送縣直相關部門,各有關審批部門收到抄件後,應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對其申請事項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明確的書面審批意見或上報意見。各部門對項目的審批辦理情況必須在縣重點投資項目推進聯席會議上進行通報,提出辦理措施和辦理期限,並在下次會議時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部門聯繫人跟蹤服務制度。需要辦理審批(上報核准)、土地徵用、環評、水保、規劃、林地占用、資金協調等相關手續的重點項目,在審批報件報出後,縣直相關部門必須確定一名業務骨幹作為該建設項目跟蹤管理聯繫人,同時抄送縣重點項目推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聯繫人具體負責該項目在本行業內相關手續的跟蹤、協調、監督和管理,並提出推進意見和建議。聯繫人每月1日以前向縣重點項目推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項目推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推進監督檢查制度。縣重點項目推進聯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重點項目推進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縣委督查室、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定期對重點投資項目相關審批手續辦理情況進行督辦。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點項目定期通報制度。縣重點項目推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對項目的投資完成、資金到位、形象進度、征地拆遷進展以及存在問題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每季度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和領導小組成員以及各相關單位通報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和相關問題的落實解決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保障制度。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的具體指導,積極主動做好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銜接匯報工作,深入基層幫助解決征地、拆遷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縣財政每年安排縣發展和改革局一定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的協調推進。重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環評報告等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機構編制,並按規定組織評估、審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重點投資項目施工協調製度。我縣每年的用地指標應優先保證縣重點項目用地需要。電力、供水、交通、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應優先保證縣重點投資項目對施工生產用電、用水、大件設備運輸、郵電通信等方面的需要,為縣重點投資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前期工作的審批、上報核准、備案環節制定周密的工作計畫,有關申請報告及必備材料應同時報送審批部門,以便各部門進行並聯辦理;對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措施,並制定重點投資項目詳細實施方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審批、上報核准、備案部門應當按照新的程式要求,認真核對原有辦理程式。原有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與新的流程要求不一致的,各有關部門應從本制度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修改原有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並報縣政府法制辦審定後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條 上述流程和時限,不包括評審工作時間、國家和省級、市級部門審批時間、政府審批土地時間及征地拆遷、賠償談判及協商所耗用時間。所有評審工作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所有規委審批項目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招標投標活動由招標人自行完成,該段時間不計算在本流程時限內。重點項目公示及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本流程時限內。
第二十七條 上述流程未規定的事項、程式、時限,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以前出台的檔案與本制度不統一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