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聞出版局等印發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

滬新出聯〔2015〕5號 關於印發《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的通知 各部、委、辦、局(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7月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完善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工作,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職稱工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各類出版機構(含經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刊型連續性內部資料編輯部門,以及地方志、黨史、年鑑編輯部門)中專職從事編輯出版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辦理了《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設編審(正高級)、副編審(副高級)。出版物(含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網路數字等各類別出版物,下同)編輯專業人員(含美術編輯,下同)可申報編審、副編審。出版機構中從事刊型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編輯及其他出版專業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可申報副編審。

第四條

申報編審、副編審任職資格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黨的出版方針,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

出版系列實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重點考察申報對象的專業技術能力、專業理論水平、專業工作業績。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學歷、資歷

一、編審

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學歷,取得副編審任職資格後,擔任副編審職務5年以上。

二、副編審

l.獲博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2年以上;

2.獲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學歷,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編輯、技術編輯、一級校對,下同)5年以上;

第七條職稱語言、計算機套用能力

申報編審、副編審任職資格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本市規定參加職稱外語(古漢語)等級考試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

第八條繼續教育

申報編審、副編審任職資格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學習要求。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按本市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九條 編審

一、專業技術能力

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能力之一:

1.負責出版機構選題、出版計畫的策劃、組織實施,取得顯著成績。

2.負責重點出版物(指經單位申報、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下同)選題、出版計畫的策劃、組織實施,取得顯著成績。

3.負責專業性或學術性強的出版物的策劃、組織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4.擔任重點出版物的決審,能解決審稿中的疑難問題。

5.擔任在全國同類期刊中有重大影響的期刊主編(執行主編)、副主編,並負責期刊的決審工作;或擔任在全國有影響力的重要欄目的責任編輯(主持人)。

6.負責和擔任國家級重點出版物的整體裝幀設計,設計效果對詮釋出版物內容、提升出版物品質起到關鍵作用。

二、專業理論水平

提交2篇在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獨立撰寫的,有較高學術水平、觀點和論證有深度的,市級及以上重點出版物、重點欄目/專題、獲獎作品的策劃報告或審讀意見,並在論(譯)著方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市(部)級及以上學術刊物上獨立發表2篇論文;或1篇獨立發表,2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每篇論文字數不少於5000字。其中,至少1篇是編輯出版方面的論文(轉評除外)。正式出版獨立撰寫的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包括文藝創作),或12萬字以上的譯著,可視作1篇論文。

2.個人撰著的作品在全國性出版物評獎中有1種獲獎,或在全國專業性出版物評獎、省市(部)級出版物評獎中有2種獲獎。

三、專業工作業績

1.能正確地履行副編審職責,完成本職專業技術工作,並能體現相當的專業水平,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成績優異,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審職責。

2.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在編輯專業崗位上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主要參與策劃或組織省市(部)級以上重點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獨立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編輯的出版物有1部獲得國家級出版物獎(含提名獎),或2部獲省市(部)優秀出版物獎(一、二等獎)。

(2)主要策劃或組織出版的多種出版物, ;教育、少兒、大眾類等類別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會反響與顯著經濟效益,有廣泛的文化傳播效應,並獲專家認可。

(3)主要策劃或組織編輯的期刊獲1次國家優秀期刊獎,或2次全國性期刊專項獎或省市(部)級優秀期刊獎。

(4)書刊裝幀作品或美術作品有l項獲國際級裝幀藝術獎或2項獲國家級優秀書刊裝幀設計獎或國家級美術作品獎(一、二等獎);或多種書刊裝幀設計取得較高的社會評價,並獲專家認可。

第十條 副編審

一、專業技術能力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能力之一:

1.參與重點出版物選題、出版計畫的策劃、制訂、組織實施,並獨立擔任其中一方面工作。

2.負責常規出版物選題、出版計畫的策劃、制訂、組織實施,或擔任專業性或學術性強的出版物的策劃、組織工作。

3.擔任出版物的複審或決審及重點出版物的責任編輯,能解決審稿或編輯中的疑難問題。

4.擔任期刊的主編(執行主編)、副主編,負責期刊的複審工作,或擔任重要欄目的責任編輯(主持人),或能夠勝任重點稿件的策劃組織工作,體現出對選題、出版計畫的策劃能力及對稿件的審讀與編輯能力。

5.負責省市(部)級及以上重點出版物的整體設計,設計效果對詮釋出版物內容、提升出版物品質起重要作用。

6.負責重要出版物的編輯校對、印製工作,對提高出版物的編校、印製質量起關鍵作用。

7.規範編輯出版流程,對提升出版物的出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8.參與編輯選題策劃,負責單點陣圖書宣傳和市場行銷、重點出版物的市場調研與分析,能針對某一專業領域給出有質量的調研報告。

二、專業理論水平

提交2篇在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獨立撰寫的、有較高學術水平的重點出版物、重點欄目/專題的策劃報告或審讀意見,或2篇在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獨立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工作總結報告(包括出版物裝幀設計、校對工作等),並在論(譯)著方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市(部)級及以上學術刊物上獨立發表2篇論文;或1篇獨立發表,2篇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字數不少於3000字。其中,至少1篇是編輯出版方面的論文(轉評除外)。正式出版獨立撰寫的8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包括文藝創作),或10萬字以上的譯著,可視作1篇學術論文。

2.個人撰著的作品在全國專業性出版物評獎、省市(部)級出版物評獎中有1種獲獎,或在省市(部)級專業性出版物評獎中有2種獲獎。

三、專業工作業績

1.能完成本職專業技術工作,並能體現相當的專業水平,在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成績優異,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編審職責。

2.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在編輯出版專業崗位上成績突出,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參與策劃或組織省市(部)級及以上重點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獨立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編輯的出版物有1部獲國家級出版物獎(含提名獎),或2部獲省市(部)優秀出版物獎(一、二等獎)。

(2)參與策劃或組織出版的多種出版物,;教育、少兒、大眾等類別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會反響與經濟效益,有廣泛文化傳播效應,並獲專家認可。

(3)參與策劃、組織編輯的期刊獲省市(部)級及以上優秀期刊獎;或策劃、組織編輯的期刊(專欄)已形成明顯的自身特色和風格,並獲專家認可。

(4)書刊裝幀作品或美術作品有l項獲國家級裝幀藝術獎或國家級美術作品獎,或2項獲省市(部)級優秀書刊裝幀設計獎(一、二等獎);或多種書刊裝幀設計有良好的社會反響,並獲專家認可。

(5)研究解決技術編輯或校對中的重大技術疑難問題,在提高出版物質量和指導培養技術編輯、校對專業技術人員方面有較大的貢獻。

(6)在選題管理、執行方面有較強能力,參與出版單位選題計畫的制訂,負責年度選題計畫的貫徹執行。

(7)具有編輯出版工作業績,或具有良好的編輯素養,能落實編輯意圖,提交成熟的行銷方案,在提高出版物市場份額方面有突出貢獻,負責行銷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會反響與顯著經濟效益。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簡稱“出版高評審”)評審。

第十二條

“出版高評審”下設文學、社科、科技、藝術(含舞蹈、音樂、美術等)4個專業學科組,負責對申報對象按專業學科進行評議,對申報對象提交的學術論文(著)等進行評議鑑定,並按需要組織業務答辯。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對未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或規定任職資歷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受理申報。

第十四條

近兩年內嚴重違反出版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直接責任者,或正在查辦中的人員,暫不受理申報。

第十五條

對於已評聘其他相關係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因工作需要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在轉入編輯出版崗位後從事專業工作1年以上,可申報轉評同一級別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對於轉評取得副編審任職資格、申報編審任職資格的,須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其中在編輯崗位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條

在申報過程中,偽造學歷、資歷、論文等弄虛作假者,或隱瞞第十四條情況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或取消申報,對已評審通過的,將取消其相應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和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原《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條例(試行)》(滬職改辦[2000]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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