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我國自1978年起圍繞計畫與市場問題進行了長達十多年卓有成效的改革後,於1992年明確了以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主攻方向。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持續增長。這一社會運行機制的變化,決定經濟體制模式的變化,經濟體制械式制約著法律模式,法律模式最終必然反映經濟運行體制的內在要求,作為社會變革中的糾紛解決程式——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式法,也必然要反映和適應這一深刻的社會變革,反映市場運行機制中的客觀規律:意識自治、責任自負、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原則。不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制度完善,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而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及價值取向,如何在糾紛解決的訴訟程式中具體體現,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訴訟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法官權力膨脹難以有效制約,裁判依據、歸責原則不確定使人們懷疑裁判的正當性,以致於有些當事人談松卻步,或另謀它途。民事訴訟沒有更好地起到定紛止爭、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目錄
引言
第一編 基礎理論編
第一章 民事訴訟結構的概念
第二章 民事訴訟結構的沿革及形式
第三章 民事訴訟結構的功能
第四章 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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