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是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下發的通知。

基本信息

通知全文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

國市監注〔2018〕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依法頒發給各類市場主體的重要憑證,是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直接體現。商事制度改革以來,營業執照所關聯的市場主體信息越來越豐富,套用領域越來越廣泛。隨著機構改革的穩步推進,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現版營業執照進行改革,調整相關內容,重新設計並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調整版面內容

新版營業執照照面版式統一調整為橫版,設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為:297mm(高)×420mm(寬);副本內芯尺寸為:210mm(高)×297mm(寬)。副本配套發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為:225mm(高)×310mm(寬)。正副本照面按照《營業執照印製標準(2019年版)》印製國徽、框線、標題(營業執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製等內容。正副本照面按照《營業執照列印標準(2019年版)》列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號碼、記載事項名稱及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報提示語。《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中的監製單位名稱等一併進行調整。

增加二維碼功能

新版營業執照對原版營業執照的二維碼功能進行統一調整,實現二維碼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企業信息精準聯接,並在營業執照上增加“掃描二維碼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更多登記、備案、許可、監管信息”提示語,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掃描二維碼直接查詢該市場主體的公示信息,方便社會各界了解市場主體情況,進一步擴大營業執照在社會管理領域的重要作用,為市場主體自律、部門監管和社會共治奠定堅實基礎。

保持8種格式

新版營業執照維持原版執照的8種格式不變,以保證法定記載事項清晰明確,保持營業執照的穩定性和一貫性。即:A格式適用公司法人,B格式適用非公司法人,C格式適用合夥企業,D格式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E格式適用個人獨資企業,F格式適用個體工商戶,G格式適用內資非法人企業、內資非公司企業分支機構、內資分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H格式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

領取印製資料

新版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總局委託製作單位製成印刷膠片、水印紙樣和執照樣品,著作權歸總局所有,免費發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使用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應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指派專人持介紹信到總局領取印刷膠片、水印紙樣和執照樣品。

加強印刷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統一負責本轄區新版營業執照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印製的組織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印製標準中明確的資質要求確定印製企業,加強對印製質量、數量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印製質量和安全。對於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印製企業,禁止其產品出廠,並予以銷毀;對於擅自將印製的執照流傳到社會的印製企業,應取消對該企業的印製委託;未經省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確定或其他非法印製營業執照的,要依法予以處理。

規範民族文字使用

民族自治地區已經按照《工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號)要求由原省(自治區)工商局報原工商總局批准並備案的,可以在新版營業執照上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未報原工商總局批准並備案的,應當由省(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並備案後,方可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按時啟用換髮

自2019年3月1日起,經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含新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下同)。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髮新版營業執照

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套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要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標準規範做好電子營業執照的改版工作,對於領取了新版紙質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要同步生成新版電子營業執照並存入電子營業執照庫。要繼續推進電子營業執照跨區域、跨行業、跨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下載並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責任,做好準備,確保按時進行新版營業執照的啟用換髮工作。新版營業執照在使用中出現的情況及問題,要及時報告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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