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的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犯罪和利用職權進行犯罪,最主要是對貪污受賄罪、瀆職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以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察,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3、對於公安機關偵察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機關的偵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保障本市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力,追究侵犯本市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力的人的法律責任。
需堅持原則
第一、實事求是原則。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三、檢察獨立原則。
第四、法制原則。
第五、雙重領導原則。
第六、互相配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