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反法西斯聯盟國家對義大利、羅、保、匈、芬5國締結和平條約的國際會議。1943年9月3日義大利戰敗,簽署了由英、美起草的具有純軍事性質的停戰協定。1944年秋至翌年初,羅、芬、保、匈等希特勒附庸國崩潰,相繼簽署由蘇聯起草的停戰協定,其中除軍事條款外,尚有政治、經濟、邊界和賠款條款。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8月2日蘇聯、美國、英國三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籤訂的波茨坦協定規定:設立蘇、美、英、中、法五國外長會議,制定對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匈牙利、芬蘭五國和約草案。會議過程
外長會議和會前的外長會議:
第一屆外長會議(1945.9.11~10.2)
在倫敦召開。會上蘇聯與英國、美國的立場相對立,僅就義大利應放棄殖民地,義大利、南斯拉夫兩國邊界劃分應根據民族分布界限,的里雅斯特應闢為自由港等問題達成初步的原則協定。
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1945.12.16~26)
因倫敦會議破裂,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舉行了一次磋商性會議。蘇聯與美、英在一些問題上彼此有所妥協,議決對意和約由蘇、美、英、法四國外長起草;對羅、保、匈和約,由蘇、美、英三國外長起草;對芬蘭和約由蘇、英兩國外長起草。各該項和約草案擬具後經二十一國和會討論和提出修改建議,最後由蘇、美、英、法外長會議研究並確定和約之最後文本。
第二屆外長會議(1946.4.25~5.16,6.15~7.12)
在巴黎召開。蘇、美、英、法四國外長就五國和約內容的一些主要問題達成協定,基本上完成了對羅、保、匈三國和約的草案,對意和約草案尚有一些主要條款懸而未決。為審查上述和約草案,召開了巴黎和會。
和會的情況 1946年 7月29日和會在巴黎盧森堡宮開幕,正式參加會議的有21個國家:即蘇聯、美國、英國、中國、法國、澳大利亞、比利時、白俄羅斯、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衣索比亞、希臘、印度、紐西蘭、挪威、波蘭、荷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和烏克蘭。阿爾巴尼亞、墨西哥、古巴、埃及、伊朗、伊拉克和奧地利七國以協商資格(無表決權)參加會議。五個戰敗國亦被準許各自派出代表到會申訴意見。和會伊始,討論議事規則時就發生了爭執。外長會議原已就和會表決方式取得協定,即凡屬實質性問題須經2/3多數票通過。澳大利亞、希臘、荷蘭等國提出修改外長會議的決定,主張和會所有決議案只要得到 1/2普通多數即告通過。美、英出於操縱和會多數的意圖,極力支持澳大利亞等國的建議。蘇聯、南斯拉夫、波蘭、挪威和巴西等國則主張維持外長會議原有決定。後通過一項折衷方案,即無論絕對多數或普通多數票通過的建議均可由和會交外長會議審議。和會中關於實質性問題的討論,蘇聯、南斯拉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為一方,美、英等一些西方國家為另一方之間存在激烈爭執。在戰後意、南邊界的劃分,保、希邊界的劃分,賠款的數額與分配方面,雙方意見尤為對立。經過緊張的談判,雙方均有所妥協。和會就羅、匈、保(保希邊界除外)的領土變動和五國賠款數額與分配辦法取得協定。但關於義大利前殖民地的處理,的里雅斯特自由港法規以及多瑙河問題等未能達成協定。和會於10月15日閉幕。由蘇、美、英、法四國副外長整理出五國和約草案的修正案。此修正案雖為和會同意但仍存在一些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