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人民檢察院

機構簡介

巴東縣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11月,1968年“文革”中被撤銷,1978年12月恢復重建。現有工作人員56人,其中檢察員31人、助理檢察員3人、書記員11人、司法警察6人、行政人員3人、職工2人。內設機構為14個,即政治處、辦公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技術科、行政裝備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監察室。 巴東縣人民檢察院位於信陵鎮北京大道121號,2004年9月完成“兩房”建設工程,新辦公大樓建築面積4506㎡,建有檢務公開電子顯示系統、 巴東檢察入口網站、檢察業務區域網路、信息中心機房、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多功能會議中心等技術先進、功能完備的現代化辦公、辦案設施,以及檔案室、電子閱覽室、各種球類、健身場等文化體育設施。
目前,全院在職的54名幹警中,50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達100%,本科以上學歷49人(其中2人獲法學研究生學歷,有6人正在參加法學研究生學歷教育),占全院總人數的91%,15名業務尖子、崗位能手進入檢察人才庫,整個隊伍綜合素質得到明顯增強。

主要職責

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州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服從縣委和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擬定本院工作計畫,部署各業務部門的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措施。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際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民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立案偵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後立案偵查。
(五)依法履行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能,加強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等工作。
(六)依法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受理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開展檢察鑑定和審查,充分發揮檢察技術職能作用。
(九)加強調查研究,提高執法水平,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促進各項檢察業務的發展。
(十)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任免書記員和助理檢察員,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
(十一)做好機關管理和行政、後勤裝備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檢察機關和縣委、縣人大交辦的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檢察院機關內設12個科(室、局、處、隊),核定人員編制57名,領導職數7人。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檢察機關檢察政務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察工作;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工作,編髮檢察簡報等內部刊物,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大事記,搞好檢察統計、檔案管理、打字文印、機要通訊、會議組織、保密和檢察外事工作;做好本院行政、財務、基本建設、固定資產、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環境衛生、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槍枝 、彈藥等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政治處(內設幹部科、監察室、調研宣傳科)
幹部科負責做好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本院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和培訓、獎勵表彰、幹部職工的管理、考評、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及老幹部工作。
監察室負責受理本院非黨幹警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非黨幹警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非黨幹警的違紀案件。
調研宣傳科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中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預防職務犯罪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指導性意見;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負責檢察宣傳工作。
政治處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科、綜合科、預防科)
偵查科負責立案偵查發生在本縣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資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
預防科負責調查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提出預防犯罪的建議和開展預防犯罪工作。
綜合科負責受理案件、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做好贓款贓物的收繳和管理,按時做好報表,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偵查監督科
 負責受理公安機關提請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決定逮捕的案件;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公訴科
 負責受理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訴;負責刑事審判監督和協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反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局
 負責直接立案偵查發生在本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紀案件。
(七)監所檢察科(掛駐巴東縣公安局看守所檢察室牌子)
負責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辦理髮生在監管場所的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的案件、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並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進行抗訴。
(九)控告申訴科(與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受理單位和公民的保案、控告、申訴、舉報案件、投案自首案件、督促檢查轉有關單位和部門查處問題的結果,對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和分流,辦理本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
 (十)檢察技術科
 負責自偵案件的現場勘查,提前介入縣內公安機關辦理的重、特大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現場勘查工作。配合偵查部門運用技術手段開展搜查和偵查實驗等工作。負責自偵案件的物證鑑定和刑事案件批捕、起訴、控告申訴、執行監督的相關證據的鑑定工作。負責對本級機關辦公、辦案技術設備的配置和管理。負責技術諮詢和其它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攝像、錄音、製作視聽及圖片資料,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參與檢察宣傳工作,負責院內的計算機網路和數據傳輸系統及電視電話會議系統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保障正常使用。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保護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任務;參與搜查;執行拘傳、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承擔本院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解除工作;負責落實安排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參加執法檢查、了解檢察工作情況等監督活動;向人民監督員反饋監督處理結果;協調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協調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對相關業務部門落實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向檢察長和相關業務部門反饋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對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應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工作實施檢查指導。移送、督辦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承辦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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