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彌額爾·巴依烏斯(Michel Baius)原名麥可·德·巴依(Michel de Bay), 生於1513年,比利時人,天主教魯汶大學神學教授。因其學說與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 的原罪論(DS 1510-1519)及成義論(DS1520-1583)相牴觸。1567年教宗碧岳五世(Pius V, 1566-1572)用七十九個命題(DS 1901-1979)針對巴依烏斯的看法表示教會的立場;這些命題多半取自巴依烏斯自己的作品。最初巴依烏斯力圖反抗,但最後終於屈服(1580)。1589年死於教會的共融中。理論
巴依烏斯特別注意人的敗壞、恩寵的必需等等問題。但這只是人墮落之後的情況。人本來依照天主的肖像受造,擁有最初的完整性。又因為這完整性是他從最初就有的,所以屬於他的本性,而不是恩寵(雖然它無疑為天主所賦予)。這樣,原祖理當聽命,而獲得永生的功績。永生的賞報因而也屬於人的本性,而不屬恩寵的範圍。然而,由於罪過,亞當失去他的完整性,也失去了達到他最終目的(榮福直觀)的可能性。由於原罪,所有人,包括嬰兒在內,都在天主的震怒之下陷於永死。罪人的所有行為都是罪過,即使是無心之失,或未實現的欲望,都應得永遠的懲罰。
基督的救贖,恢復了墮落的人類在受造時本有的整體性的狀況,但如今這原屬本性者,卻成了恩寵。蒙救贖的人由於愛德而得到榮福直觀。成義意即有愛德。巴依烏斯很強調人的整體性,他不贊成有超性,即常恩(habitual grace)及聖化恩寵(sanctifying grace)與本性兩層思想。士林哲學所提出的兩層思想,為他來說是一種謬論。而這正是巴依烏斯與特利騰大公會議的教導(DS 1545-1547)直接發生衝突之處。
總括來說,巴依烏斯如白拉奇(Pelagius, 約354-418) 主張整體性(不分二層)的人觀;白拉奇強調人的本性,巴依烏斯卻強調天主的愛及救恩的重要性。他奉守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的文字,而不夠注意整個後奧斯定(post-Augustinian)的思想發展,特別是士林哲學(參 20)的思想方向,從而不能與特利騰大公會議的信理取得和解,甚至與當時公教整個思想發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