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巴中市人民政府二屆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8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發200918號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紀律和作風11章62條。

巴中市人民政府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巴府發[2009]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二屆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於後,請遵照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省委“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工作總體取向和市委“實施四大戰略,推進五個突破,打好老區建設發展翻身仗”重大發展戰略,按照省委“四個特別”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第十條 市長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健全經濟調節職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職能,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完善社會管理職能,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以行路難、飲水難、上學難、就醫難等“四難”為重點的民生問題。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公共資源,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務水平,增強科技服務能力,健全公共衛生體系,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第十七條 堅持以科學規劃為前提,以優先解決民生問題為基點,以住房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城鎮重建、生態重建為重點,以政策支持、體制創新和開放合作為動力,紮實抓好汶川特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城鄉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等草案和議案,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政策措施,改革開放、大型項目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重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由法制機構作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時效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布。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部門和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繼續執行的,應當將目錄公告。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七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制,切實做到以人為本、複議為民。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推行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加強全市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重要的民眾來訪,定期帶班接待民眾來訪。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問到底,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減少會議、接待、差旅和公車使用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承諾,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巴中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各直屬機構、綜合辦事機構和市級有關部門(含中央、省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特邀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武警支隊和市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巴中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請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及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
(五)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六)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目督辦和與議題有關的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領導和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人旁聽涉及議題。
第四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報市長審批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上會議題材料於會前送達出席人員。
第四十四條 確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告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填寫請假報告單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新聞稿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一科初核,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召開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簡化程式,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提前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八條 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範圍內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條 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行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發文,可由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上報、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可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一般事務類函件可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簽發。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以及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的,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必須逐級請示、報告,對不及時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或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搞迎來送往。
第六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外出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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