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回購

3.經銷商存入規定比例的保證金,銀行為經銷商承兌銀行承兌匯票; 4.根據協定規定,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直接或通過經銷商交付生產商; 7.銀行在經銷商將銷貨回籠款劃入保證金賬戶後,向經銷商簽發相應數額的《提貨通知單》,直至貨物銷售結束;

辦理流程

1.為經銷商實施授信。根據規定程式調查經銷商及生產商,對經銷商實施授信用於票據承兌;
2.開立存款賬戶,簽訂協定。經銷商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和保證金賬戶,預留企業印鑑樣本,經銷商、生產商和銀行簽訂三方協定;
3.經銷商存入規定比例的保證金,銀行為經銷商承兌銀行承兌匯票;
4.根據協定規定,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直接或通過經銷商交付生產商;
5.銀行根據經銷商已存入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向經銷商簽發同意其到生產商處提取保證金對應的貨物的《提貨通知單》;
6.生產商根據銀行簽發的《提貨通知單》數額向經銷商發貨,經銷商對外銷售;
7.銀行在經銷商將銷貨回籠款劃入保證金賬戶後,向經銷商簽發相應數額的《提貨通知單》,直至貨物銷售結束;
8.票據到期日,銀行自經銷商保證金賬戶和結算賬戶扣劃款項以償還到期票款;
9.票據到期,經銷商賬戶內資金(主要是銷售回籠款)不足以償還票據的,未銷完、未提貨部分的票款由生產商無條件向銀行支付,清償銀行承兌匯票超過銷售回籠款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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