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渝委發〔2014〕14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巫溪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14〕81號),設立巫溪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增加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職責。

(二)增加對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職責。

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向縣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四)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六)按市審計局授權和縣政府交辦,對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市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九)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按市審計局授權對移民資金等中央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對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三)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組織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巫溪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民眾工作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的協調和重要事項督查;承擔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

(二)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銜接當年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負責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安排和組織、紀檢監察、編制等部門的委託,對機構設定、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等其他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本縣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承擔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承擔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進行財務收支的審計;承擔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對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對政府採購資金進行審計。開展對縣級財政收支中與金融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本縣利用外資情況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本縣國有企業或其它部門在境外創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與本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擔縣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內外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辦縣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縣政府有關社會保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本縣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與礦產資源、環保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農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以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開發資金等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五)政府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本縣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中央或市屬建設項目的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固定資產投資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在本縣的中央或市屬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受縣政府委託,對集體企業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綜合法規科

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組織對審計計畫實施情況及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檢查、考核和目標管理;負責有關審計和財經政策法規研究、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送審工作;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本局審計項目的審理覆核及審計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審計業務文書和表式的規範化工作;協助組織審計聽證,承辦審計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

人員編制

巫溪縣審計局核定行政編制13名;設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按1名配備。

其他事項

承擔巫溪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原《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巫溪府辦發〔2010〕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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