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縣法學會

巨鹿縣法學會

巨鹿縣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法學會指導下,按照本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完成相關任務。

成立過程

2015年11月,根據中國法學會和河北省委政法委下發檔案關於建立縣級法學會的精神,成立了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繩建廷為組長的巨鹿縣法學會籌備組。

2016年4月,巨鹿縣委批覆了“關於成立巨鹿縣法學會的請示”。

5月5日下午,巨鹿縣法學會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縣委副書記趙志華,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繩建廷,縣政府副縣長陳建民、縣政協副主席喬敬科,縣法院院長梁雪峰,縣檢察院檢察長李曉波,縣公安局局長崔建國出席了會議,會議由縣人大副主任牛恆璞主持。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各鄉鎮、村、企業的63名會員代表參加了會議。
縣委副書記趙志華致辭中強調,縣法學會的成立,是巨鹿縣法學、法律界的一次盛會,是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會上,縣政協副主席喬敬科宣讀了《關於巨鹿縣法學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情況的說明》和《關於統一適用<中國法學會章程>的說明》;縣政府副縣長陳建民宣讀了《巨鹿縣法學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辦法》。同時,全票通過了縣法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縣法學會會長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繩建廷,常務副會長由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宋敬方,副會長由縣司法局局長吉彥君等7人擔任,秘書長由政法委主任科員尹國標兼任。聘請縣人大副主任牛恆璞,縣政府副縣長陳建民,縣政協副主席喬敬科,縣法院院長梁雪峰,縣檢察院檢察長李曉波,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崔建國擔任名譽會長。當選的第一屆常務副會長宋敬方進行了表態發言。

組織機構

一、最高權力機關

全縣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二、全縣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會理事。

三、理事會

巨鹿縣法學會理事會是全縣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 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職權

(一)執行全縣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全縣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四、常務理事會
巨鹿縣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臨時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縣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推舉常務副會長;
(四)必要時可增免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五)聘任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五、巨鹿縣法學會會長、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巨鹿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議聽取本會重要工作的報告,並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定。
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管理體制

巨鹿縣法學會在巨鹿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服從巨鹿縣委政法委的管理。同時向上級法學會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憲法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治文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轉化,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三、參加國家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四、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新經驗,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五、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的諮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參與全國性、地方性和行業性法治評估工作。

六、組織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等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七、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諮詢、論證、草擬工作,提升中國在國際法律實務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話語權。

八、參與法治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九、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十、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培訓和法律服務,發揮人才庫和思想庫的積極作用。

十 一 、指導、協調團體會員和地方法學會的工作。

十二、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管理、監督、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三、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經 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收入。
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本會依法使用和管理財政撥款、會費;依法依約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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