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總體規劃。
3、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優先領域;編制草擬全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經費的意見和建議,歸口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參與管理全縣科技風險投資。
5、研究擬定全縣加強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組織實施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
6、負責申報國家、省、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協調指導全縣中小型企業科技創新工作。
7、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科技信息市場。
8、編制並組織實施縣屬科研基地、中試基地等方面的規劃和計畫;負責縣內科研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技術貿易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有關技術契約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9、研究制訂我縣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專利申報、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假冒、冒充專利行為。
10、管理全縣科學研究、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工作;統籌協調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指導科研諮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全縣範圍內的科技統計工作。
11、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的科技管理工作,推動科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