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新波

左新波

左新波,男,漢族,1970年7月出生,寧夏鹽池人,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經濟系經濟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7年11月29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衛市原副市長左新波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8.09-1992.07 北京大學經濟系經濟專業學習

1992.07-1998.05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科員

1998.05-1999.03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副主任科員

1999.03-1999.06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助理調研員

1999.06-2002.07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2002.07-2007.06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處長

2007.06-2009.02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9.02-2009.03 中寧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

2009.03-2009.12 中寧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

2009.12-2012.09 中寧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2.09-2012.10 中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人選

2012.10-2012.11 中衛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人選

2012.11-2016.10 中衛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7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左新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中衛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左新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左新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自治區紀委與其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左新波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建議行政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1月11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中衛市政府原副市長左新波(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衛市原副市長左新波(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左新波(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依法宣判

2017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衛市原副市長左新波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左新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新波在擔任中寧縣人民政府縣長、中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1.897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新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左新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左新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左新波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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